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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叶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的民警说是因为他利用信息网络为诈骗发布信息。我想请问,您知道叶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诈骗罪?如何理解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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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叶县看守所地址:叶县玄武大道与闸西北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左转。
导航:叶县北武当玄庙观
乘车路线:叶县汽车站步行至叶县客运新站乘坐石龙区2路公交车到北武当庙站下车,沿闸西北路向北步行200米左转。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叶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这种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为诈骗发布信息,因为证据等原因,确实难以按照诈骗等犯罪追究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诈骗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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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从行为方式上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都是发布信息,不同之处在于,第二项中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本身具有明显的违法犯罪性质,如制作、销售毒品、淫秽物品等信息,而第三项中行为人发布的信息,从表面上看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但行为人发布信息是为了吸引他人关注,借以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只是其从事犯罪的幌子。如通过发布低价机票、旅游产品、保健品等商品信息,吸引他人购买,进而实施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样规定,主要是针对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域、受害者众多、取证难等问题,将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单独作为犯罪加以明确规定,实际上是将刑法惩治犯罪的环节前移,便于司法机关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切断犯罪链条,防止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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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司法实践中,办案部门在查办具体案件时,应当依据掌握的线索,尽力查明行为人线下实际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对经过深入细致查证,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诈骗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经过深入工作,因为证据等原因,确实难以按照诈骗等犯罪追究的,可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规定,针对其所实际实施的为实施诈骗等犯罪而发布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行为人因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而逃避诈骗等犯罪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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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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