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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辽宁多地通报涉海涉渔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大连金普新区通报
9起涉海涉渔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
2025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在大魏家街道海域巡查发现辽大金渔81**8捕捞渔船,船东王某某违反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进行捕捞作业,同时该船只还违反招用未按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2000元、并处停航整改的处罚决定。
警示:渔业船舶作业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作业类型从事捕捞作业,不得违反作业类型。渔业船舶出海作业需要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证书,随船人员要配齐普通船员证书,船员持证上岗是渔船适航的重要标准之一。
2.擅自拆卸北斗导航安全设备
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在大李家海域巡查时发现辽大开渔养11**8养殖渔船,船东王某某擅自拆卸北斗、超载人员;2025年11月3日,辽庄渔61**7捕捞渔船,船东徐某某的船位信息与北斗定位严重不符,经比对核查发现,该渔船擅自拆卸北斗导航安全设备并将北斗导航安全设备放置于小型木质摆渡船上,试图逃避北斗平台船位动态监管。按照《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依法分别作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20000的处罚决定。
警示:北斗船载终端设备能够持续报送渔船动态船位信息,如渔船遇险,北斗监控24小时值班平台可随时掌握船位信息并组织开展救助行动,进而保障遇险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如拆卸北斗、AIS等导航安全设备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触犯危险作业刑事犯罪。
3.渔业船舶超载人员出海作业
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杏树海域时发现辽大开渔养21**9、辽大开渔养21**9渔船,船东刘某和许某某涉嫌超载人员出海作业,严重威胁海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执法人员随即登船检查,通过查验渔船安全证书核载人员数量,证实了上述渔船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出海作业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上述渔船分别作出罚款6500元的处罚决定。
警示:渔船核定乘员数量是基于船舶设计稳定性、救生设备配置、抗风险能力等关键因素科学确定的,超载人员出海作业属于严重违反了渔业安全的相关规定,其危害不容忽视。
4.渔业船舶超风级出航作业
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在大风天气渔船管控期间,通过涉海渔船智能监控系统发现辽大金渔85**9、辽大开渔养21**8,船东大连某某渔业有限公司和邵某某违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大风及恶劣天气渔船禁止离港的管控指令,擅自超风级出航作业,严重影响海上渔业生产安全秩序。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金普新区海洋渔业执法队依法对上述渔船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警示:发布的大风及恶劣天气禁离港指令,是基于气象预警、船舶抗风等级、海域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安全管控要求,超风级出航作业本质是漠视生命安全、挑战监管权威的违法行为,其潜在危害远超想象。
5.打处套牌渔船
2025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在渤海海域巡查工作中发现辽大金渔养71**0、辽大金渔养21**2,该两艘船只疑似存在套牌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渔船当场予以查扣,待靠港核验。经船检部门核验,渔船与证件不符。船东王某某和王某因涉嫌套牌船舶,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套牌船舶予以没收。
警示:套牌船舶脱离监管,不仅破坏渔业资源、扰乱渔船管理秩序,而且存在巨大水上安全生产隐患。广大渔民及船舶经营者务必坚守合法经营底线,切勿购买、使用套牌船舶。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通报
4起涉海涉渔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1.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案
2025年10月16日,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关于做好防御大风大浪天气的紧急通知》,10月17日至20日,黄海北部偏北风7-8级,阵风9-10级,黄海南部海域将有5-7级、阵风8级的偏东转偏北风,要求主机功率294.1千瓦(400马力)及以下渔船,全部就近择港避风,在港的不准出航。
2025年10月18日21时30分,经北斗平台点调,辽丹渔21xxx号渔船仍在海上未回港,直至10月19日6时被召回港并接受执法人员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对船长杨某某罚款0.6万元,职务船员违规记3分。
2.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不按照规定值班案
2025年10月24日15时,执法人员在黄海北部巡航检查时对辽丹渔23xxx号渔船例行登船检查,发现该船没有按规定开启使用AIS、甚高频设备,船副杨某作为值班人员,案发时未保持正规瞭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对船长张某某罚款0.6万元,职务船员违规记3分。对值班人员船副杨某罚款0.65万元,职务船员违规记3分。
3.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
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在黄海北部巡航检查时对辽庄渔运65xxx号渔船例行登船检查,发现该船载有船员9人,该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人员8人,超员1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对船长宋某某罚款6500元,职务船员违规记6分。
4.擅自屏蔽导航安全设备
辽丹渔21xxx号渔船于2025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出现北斗离线报警,9月18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陆地监管平台与海上执法船联动,将该船查获。经查,该船于北斗离线期间在黄海北部海域作业,当事人利用锡纸将北斗终端包裹屏蔽以逃避监管。
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对船长王某某罚款2万元,职务船员违规记3分。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公布
3起涉海涉渔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1.“辽营渔11XX7号”渔船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未取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出海作业
2025年5月21日,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收到营口海警局盖州工作站案件移送函。辽营渔11XX7号渔船2025年5月20日在北纬40°36′762″、东经122°04′767″附近海域捕捞兰蛤。该船三证齐全,船上无导航安全设备(北斗及AIS)。
涉事船舶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未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未取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出海作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第三条“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的职责”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二万三千元的处理决定。
2.“兄弟1XX”艇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
2025年6月24日10时20分,营口海警局鲅鱼圈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北纬40°19′55″、东经121°35′56″巡查时发现兄弟1XX艇正在捕捞作业,案件移交至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洋与渔业局。经查,2025年6月23日,兄弟1XX艇由锦州出海,使用挂网捕捞渔获物刀鱼87.5kg,查获的渔获物被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洋与渔业局拍卖,共得款项人民币2625元。
涉事船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八千元、没收渔获物的处理决定。
3.“辽营渔36XX6”渔船利用小品种海蜇专项捕捞许可,逃避监管,出海进行其它网具捕捞作业
2025年7月23日15时20分,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北纬40°11′782″、东经 121°40′239″ 海域发现辽营渔36XX6钢质渔船站锚,登船检查。经查,该船在进行杆网捕捞丁香鱼作业,船上下杆网30块左右,还未起网,无渔获物。船上有职务船员6人、船员5人,北斗安全导航设备有效,船上有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该船主机功率262kw,船长36.18米。
涉事船舶禁渔期内利用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进行杆网捕捞丁香鱼作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二)对海洋机动渔船: 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三万元的处理决定。
监制/孟曦
审核/唐韵
主编/宁明思
编辑/周月池
来源:金普发布 今日丹东 营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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