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为加强盐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近日,《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系统构建了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涵盖总体要求、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利用与传承等核心内容,形成完整保护工作框架。
《办法》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区域协同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的保护对象,应当列入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体现盐城城市特色的水体格局及湿地风貌;重要交通廊道、重要水体两侧具有文化价值的历史资源;瓢城历史城区和相关城址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地段;反映新四军历史的革命遗址;需要保护的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办法》强调,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背景环境,加强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以及其他相关要素的管控、引导,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全面保护。
在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遵循下列要求:不得新建影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以及高架路、大型立交桥等市政设施,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在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工艺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名城内建(构)筑物、道路、管线、亮化和其他设施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有严重冲突的,应当进行整治改善,逐步恢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擅自开矿、取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上涂污、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志;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历史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明确,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开展民间艺术表演活动、拍摄影视作品,发展盐城特色历史文化产业和新型文化业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研究,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等,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品;开办、经营文化客栈、民俗客栈、特色餐饮;建立学生教育体验基地;其他有利于盐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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