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思路
过失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前提是因果关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思路是由果及因。我国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通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因果关系需要考察实行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是否符合经验法则的通常性、高度盖然性。如果存在介入因素,则需结合先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可能性、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因素对于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等综合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对结果发生具有很大作用,一般会阻断先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判断标准:结果避免可能性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出现死亡结果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逻辑起点,但确定行为与结果的归属还需要一个前提,就是致人死亡结果具有避免可能性。死亡结果可能避免,由于过失行为没能避免,则肯定行为与致死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死亡结果本身不具有避免可能性,即使没有过失行为,死亡结果也会发生,那么就无法认定过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时点不是危险导致结果的临界之时,而是危险产生之时。例如,照护人将被照护婴儿单独留在车内,造成婴儿因为无人看管而导致过热死亡。判断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应当以照护人离开车辆,将婴儿锁在车里时为标准,因此此时致使婴儿死亡的危险就已经产生。照护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将婴儿单独留在车内,致死结果本身具有避免可能性,但因为行为人疏忽致使婴儿死亡,因果关系成立,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因果关系视角下的辩护路径
其一,可主张介入因素终端因果链。若案件存在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自身特异体质或自然事件等介入因素,可以举证证明该因素具有高度异常性(即超出一般生活经验范畴)且对死亡结果起决定性作用,例如被害人因未遵医嘱用药,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导致最后死亡结果,进而主张中断行为人的因果责任。
其二,可以对结果避免可能性质疑。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即便行为人履行注意义务,死亡结果仍不可避免,如在突发极端天气下,合理注意仍无法阻止意外事故发生,进而否定因果关系成立。
其三,如果囿于证据等因素,上述思路无法详细展开,可以否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相当性,指出行为与结果间不具备经验法则上的高度盖然性,如轻微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存在过多偶然环节,不符合通常因果联系,以此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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