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邱明智,以劳务派遣的身份在中石化两个采气厂干了11年。两年前在工作期间,工友从高处跌落,我下意识去救人。工友得救了,我却因颅脑损伤当场昏迷。醒来后,留给我的是一张九级伤残证和后续治疗的医药费。”
35岁的邱明智拿着自己的残疾证,语气中充满无奈,“我怎么也想不通,一次出于本能的救人行为,为何会让自己的生活近乎‘散架’?”
>>起源——
在甘肃被河南公司签约后进入陕西工作
“以劳务派遣的身份在中石化工作了13年”
邱明智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称,他是甘肃庆阳人,大专学历,2012年毕业后,在老家庆阳恰好碰到中石化庆阳某采气厂招聘,报名应聘后,他便跟北京骏陇国际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
“我当时疑惑为何是中石化招聘,劳动关系却在郑州,招聘人员说我的岗位实际是劳务派遣,当时我为了找工作也没得选,就入职了。”在甘肃庆阳干了四年多后,2016年因业务调整,邱明智又被安排至榆林神木市尔林铺镇中石化华北分公司采气一厂管理三区(以下简称“管理三区”)工作,邱明智的工牌显示,起初他在该单位的职务为“驾驶员兼巡检工”,随后职务调整为华北分公司第一采油厂采油作业一区技术组的“技术员”,员工编号为036。两张工作证上,都印有中国石化的公司标志。
>>意外——
工友高处作业不慎坠落
他下意识援救后致九级伤残
时间回溯到2023年6月22日上午9点20分,在管理三区42号站,邱明智和同为劳务派遣的工友们正在进行井口采气树的刷漆作业。其中,一位来自河南新乡的工友(以下简称“河南工友”)站在一架三角扶梯上作业,邱明智在下方负责扶稳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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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的三角扶梯
意外猝不及防地发生了。据《郑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因为邱明智是和劳务派遣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他的社保便被交在了河南郑州):河南工友在攀爬过程中,因采气树上的阀门手轮突然脱落,身体失衡,头朝下从约2米高处坠落。邱明智下意识地伸出双手去接,体重仅120斤的他,试图接住182斤的工友,巨大的冲击力导致邱明智的安全帽被拽掉,帽绳勒紧了他的脖颈,坠落的工友和手轮重重地砸在他的头部和颈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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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诊断,此次救援导致他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顶部头皮裂伤等多处损伤。最终,这次受伤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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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下午2时许,记者联系到被救的河南工友,据其回忆,当时掉下时确实被邱明智用手托了一下,“采气树下方是石砾,如果没有邱明智伸手替我缓冲的那下,我应该就摔坏了。他算得上是救了我。”
>>困境——
伤病后已无法继续工作
事发两年希望认定“见义勇为”
邱明智说,在获得工伤认定后,他仅获得了劳务派遣公司给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540.72元、出院慰问金3000元、伙食补助375元,以及家属向“管理三区”争取到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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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他因受伤后遗症再次入院,并于同年向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105131元。2025年3月,仲裁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合计16962.54元,其余请求被驳回。邱明智不服裁决,并于同年5月告至神木市人民法院,希望获赔105131元。法院于7月25日审理后,最终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7125.6元,比裁决还少了9836.94元,邱明智不服判决并上诉,目前尚未收到结果。
如今,邱明智家庭经济状况急转直下。据村委会证明,他家中有7口人:年迈多病需长期服药的父母,没有工作的妻子,以及三个年幼的孩子,其中一对龙凤胎刚上小学一年级,另一个儿子才三岁多刚入幼儿园。全家目前已纳入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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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明智说,救人受伤后,近两年内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均未主动为其申报见义勇为。2025年3月,他自行向神木市委社会工作部提交认定申请,但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其提交的属个人事迹材料,且该部门无权认定。记者联系其事发单位的上级——中石化华北分公司采气一厂,一负责人表示:邱明智属外包员工,劳动关系不直接隶属,并认为事发时邱明智与被救的工友属“工作配合”,因此难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焦点——
业内人士点评劳务外包
“矛盾常见,但应视情况凸显人道主义关怀”
邱明智的劳动关系,是其陷入当前困境的一个关键点。2012年,他通过中石化庆阳某采气厂的招聘入职,但劳动合同却是与北京的劳务派遣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此后,他被派遣至陕西神木的中石化下属单位工作,工牌上显示他曾担任“技术员”,印有中国石化的标志,但劳动关系始终属于劳务派遣公司。
一位同类型企业的管理层人士向记者解释,这种劳务外包模式在大型企业中是常见且合规的做法,有助于企业节约人力成本,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在这种模式下,工人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及工伤赔偿主体均是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如中石化下属采气厂)并无直接的法律赔偿责任,至多提供人道主义关怀。但对于邱明智因救人而受伤的情况,该业内人士也表示,通常情况下,用工企业应积极处理,“毕竟这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工伤。”
>>说法——
三位律师均认同邱明智符合见义勇为
>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入壁:
若工作职责不包含救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祝入壁介绍,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见义勇为需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前提:行为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2.行为目的: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3.行为表现: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在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
而邱明智的工作先为驾驶员兼巡检工后为技术员,故可判定其日常工作内容未包含危险情况下救助同事的特定义务。所谓“工作配合关系”,不构成法律或合同强制的救助义务。
综上,邱明智在同事掉下后救人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可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举荐申报,最终结果由该机构综合认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邱明智的工伤不影响其见义勇为认定
付建介绍,劳务派遣中,工伤及劳动纠纷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若用工单位(“管理三区”)存在违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需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中,承包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及劳动纠纷的全部责任;仅当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或发包单位(“管理三区”)因选任承包单位有过失时,发包单位才需担责。
对于邱明智的遭遇,付建同样表示,工作配合的范围应当是劳动者为完成共同工作任务而开展的协作行为,而工友坠落属于意外事件已经超出工作范围。
与此同时,付建表示,即使邱明智已认定为工伤,也不影响其见义勇为的认定,两者的认定依据和审核部门不同,不存在互斥关系。
>>资深从业者、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
此次事故发生的隐患若查实,还应多方担责
邱明智的行为不仅仅是好人好事,更应属见义勇为
韩朝泽分析称:邱明智的行为,已超出了其原有的“扶梯子”的工作职责范围,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具有明显的利他性和紧急性。而邱明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自身头部被砸伤,属于“使自己受到损害”。综合上述,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韩朝泽进步一表示,作为用人单位,采气一厂采气管理三区负有保障作业现场安全的义务。根据《郑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阀门手轮没有护帽”,这属于设备安全隐患,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但若过程中查明,如果该安全隐患是由于设备供应商、安装方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则该第三方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涉事采气厂以“业务外包”为由,主张与邱明智“无直接劳动关系”,这种说法虽符合法律对劳务外包责任界定的形式要求,却忽视了企业对工作场所安全的管理义务和道德责任。
韩朝泽强调,邱明智救助工友时是否受伤,并不影响其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核心在于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的勇气,而非事后是否受伤这一结果。他的本职是技术员,伸手接住坠楼工友已远超其工作职责,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为了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做出的英勇举动。
这不同于日常中的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特指在具有危险性的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法律对此有专门保护。因此,即使邱明智幸运地没有受伤,他那一刻奋不顾身去接182斤工友的壮举,其性质依然是见义勇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编辑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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