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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辩护理念的构建者和破冰者,格韬杨红伟律师近年来深耕金融犯罪领域,聚力笃行,进行体系化研究和实践,将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辩护理念运用于金融犯罪领域,深入研究金融底层逻辑与刑法规制间的内在联系,厘清特定金融犯罪构成相关要素的本质内涵,提出了更符合金融犯罪构罪与出罪的系列新观点,促使诸多金融犯罪案件实现成功辩护。在某全国性银行某支行整体涉案近百亿,理财交易回执涉案三十多亿案件中,方某某(化姓化名)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经杨红伟律师进行精细化辩护,成功为方某某去掉该两个金融票证犯罪。
◆ 祸起萧墙:一张不能兑付的理财交易回执牵扯出的百亿诈骗大案
某全国性商业银行某市支行行长张某某(化姓化名) 热衷于炒股,自己组建了一支团队挪用本行存管的征地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投资证券,几年下来竟然亏空三千多万,为了弥补亏空,认识了社会人员史某某,张某某与史某某一拍即合,决定批量化私刻公章、批量化伪造证照合同、批量化伪造虚假贴现票据,再将本行的虚假贴现票据转贴现给国内其他银行以套取资金,然后用套取到的资金发行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商业承兑汇票资金不能回款,为了填补该几十亿资金支付缺口,张某某又突发奇想,以票据为底层资产发行同业理财。某城市农商行购买该理财产品30亿,但张某某指使柜台员工使用伪造的理财交易回执,导致该30亿理财资金根本就没有进入该行理财资金专门监管账户,最早到期的一张理财交易回执到期后,邮储银行不能兑付,导致案发,整体涉及金额过百亿。原银保监会对涉案12家银行总计罚没近3亿元。
◆ 逆境而上:全案发回重审
本案由某中院一审认定方某某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张某某、方某某等被告提出上诉,某省高院二审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结束阶段,杨红伟作为方某某的辩护律师紧急介入,通过电话记录形式提交了辩护意见。
杨红伟律师指出理财交易回执不属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五大票证形式之一,方某某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由于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全案被某高院发回重审。
◆ 错误举动:当事人给案件增加不必要的难度
本案中让方某某及其家属最为不解和觉得极为不公平的地方在于,当时在柜台上出具的虚假理财交易回执,三个员工都参与了,为什么只抓了他一个。在一审辩护完全失败的情况下,原辩护律师答应的无罪没有实现,原辩护律师让方某某对某中级人民检察院向巡视组进行了控告反映,但综合分析该措施,确实属于情绪而非理性的举动。第一,从能否将自己脱罪上而言,没有意义,因为把其他人拉进来并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只是牵涉的人更多而已。第二,另外两个柜台员工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予以追诉是在侦查阶段就未追诉,负首要责任的是侦查机关而不是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只是未尽到审查义务的监督责任,属于次要责任。第三,向巡视组控告检察院会给公诉机关带来负面影响,会将矛盾扩大化,使局面变得复杂,导致公诉机关失去法律理性进行强制压服,最终使自己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因此,不是遇到问题就盲目控告反映,要以系统和辩证思维做出决定。
果不其然,在发回重审后,方XX的罪名被公诉机关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变更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继续予以追诉。
◆ 精细辩护:反复研究,寻求法律突破,厘清“结算凭证”与“投资凭证”的本质区别
杨红伟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金融基础知识,经过数十次查阅大量资料和审慎研究,以类型化研究分析方法,对金融凭证在性质、类别、形式上进行区分,明确指出理财交易回执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凭证所要求的“银行结算”凭证,而是一种“投资凭证”,银行结算凭证与投资凭证在性质、功能、形式上存在根本性区别,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伪造理财交易回执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方某某不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精细辩护:仔细查找,寻求证据突破,为法律观点提供事实依据和支撑
杨红伟律师为证明其研究观点的正确性,必须找到事实依据进行证明和支撑。但翻阅整个案卷,只有理财交易回执的复印件,而且只有正面没有背面,背面是什么内容,无从知悉。该种理财交易回执制作较早,无法找到原件,杨红伟律师通过网络查询,终于找到了一份同时期邮储银行理财交易回执背面的照片。该行同时期理财交易回执背面明确注明:“本回执只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各项理财业务的证明;不作为收款凭证和基金持有凭证,无抵押、质押或流通价值。”
◆ 精细辩护:精心准备,寻求庭审突破,庭审发问复盘无罪关键情节
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开庭中,杨红伟律师以案件关键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序,紧扣方某某无罪的主旨,精心准备发问内容,以流线逻辑呈现相关事实,清晰说明了方某某在本罪中的无辜,特别是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方某某在主观上并不知情,以增强合议庭的内心确信。
◆反思展望:金融犯罪辩护存在多重前提,对律师有着更多特殊要求
杨红伟律师指出,金融犯罪辩护,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一个特殊领域,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专业性。
首先,需要辩护律师对金融犯罪构成中涉及的犯罪对象、手段、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厘清,这涉及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的问题。
其次,要对金融交易的基本模式和底层逻辑要有基本的认识,以确定一个金融行为在形式上是否构成犯罪。
再次,要对金融交易的正当性进行深刻理解,以确定一个金融行为在实质上是否构成犯罪。
最后,要根据时代的变化,理解金融犯罪主要规制的法益和次要规制的法益,如安全法益与秩序法益的问题,金融安全法益与金融秩序法益相比较,金融安全是根本、优先、终极保护的法益,具有可恢复性。金融秩序属于必要、次位、初级保护的法益,具有不可恢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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