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炼厂往往是石油流向市场的源头。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炼厂采购原材料,生产出成品油,在出厂环节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很多炼厂不想缴纳消费税,怎么办呢?
炼厂销售给下游的是成品油,但是开具的却是原料油发票,这就变成了炼厂在采购原材料,转售原材料,完全没有生产环节,就不用缴纳消费税啦。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企业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炼厂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虽然数量、金额等明细与实际情况相符,但是品名明显不符,因此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与实际情况不符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形式条件,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还要进一步考量有没有骗取增值税款的目的,有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也就是说:
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没有骗取增值税款的目的+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即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假设炼厂如实开具成品油发票,价格是a万,增值税款是b万,消费税c万,那下游需要支付(a+b+c)万给炼厂,炼厂只能将其中的a万收入口袋,其中的(b+c)万需要上交给国家。
如今,炼厂开具的是原料油发票,没有消费税,那炼厂只从下游那里收取了a+b万,其中a万装入自己口袋,b万上交国家。
经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增值税款并没有损失,损失的是消费税款。既然增值税款都没有损失,那自然也是没有骗取增值税款的目的。
另外,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强调的是骗,这里的消费税损失,不是因为骗而导致的,而是因为逃而损失。也就是说,炼厂是逃了消费税,不是骗了消费税。
综上,炼厂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