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32次被开除,公司赢了官司,法院说这不冤。
员工邓某某在2023年7月3日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是他上半年累计迟到32次,公司在6月25日先发布了通报批评,接着在28日向他发出了整改通知,给了他两天时间改正,但他在29日再次迟到,公司便直接解除了合同,邓某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经历了仲裁、一审和二审程序,最终法院均认定公司的处理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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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觉得公司是故意找茬,这两年公司从没管过迟到的事,到2023年6月却突然翻旧账,还专门查他半年前的考勤,明显是想零成本裁员,他想问要是制度真的严格,为什么之前没人被罚,这属于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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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考虑邓某某的行为动机,他们只关注三个关键点,公司制度明确规定了每月迟到超过五次属于严重违纪,邓某某已经签字确认并知晓该规定,所有32次迟到都有打卡记录和通报文件作为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公司追责的是2023年上半年的行为,最久未超过半年,法院认为这个时间跨度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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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法院也划了一条线,说公司不能随便翻老账,他们拿出2021到2022年的考勤记录,想证明这个员工经常迟到,但法院直接说这些记录时间太久,不能作为证据,劳动法里有这么个习惯做法,就是公司发现员工违反纪律之后,最好在几个月之内处理掉,拖上一两年再来追究,就属于滥用权利,这种做法不像正常管理,更像是为了省掉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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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方对迟到行为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比如深圳和广州的公司通常会先给予警告或进行罚款,如果员工仍不改正,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北京和上海,企业更注重制度执行和证据完整性,只要内部规定明确且事实清楚,即便没有提前警告,员工累计迟到三十多次也能被合法辞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曾指出,用人单位在知晓员工违纪后五个月内未作处理的,视为放弃追究该违纪行为的权利,这一观点目前已被多地司法实践所采纳。
如果你在工作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尝试三个方法,先查看公司规定是否经过正规流程制定,比如有没有经过职工代表讨论和公示,员工有没有签字确认,能不能找到签字记录或截图,再计算时间问题,如果公司追究一年前的迟到记录,你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过了,最后寻找类似案例,比如其他同事也有迟到但没被处理,你可以申请调取考勤记录,说明公司存在选择性处罚,法院有时会采纳这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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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公司有规章制度,员工自己违反了规定,还被当场发现,法院不在乎公司是不是想裁员,只看公司有没有按规矩处理,邓某某的问题不是迟到本身,而是他以为公司不会认真追究,但公司这次不仅较真,还准备得很充分,所以法院只能支持公司,这件事提醒所有打工人,别把公司的默许当成纵容,规则摆在那里,迟早要面对后果。
我也觉得公司突然翻旧账的做法确实不太合适,但从法律上说它并没有违反规定,员工不能一直指望公司在管理上放松要求,关键在于每个人要遵守规章制度,避免给公司留下可追究的把柄,否则等到被辞退的时候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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