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六盘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大家深入理解把握这部新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背景和法规规定,近期特别邀请六盘水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回答大家关注的问题,对《条例》进行解读。
记者:制定《条例》的背景和立法目的是什么?
法制委负责人:六盘水市地处喀斯特地貌区,存在水资源涵养能力不足、城市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难等问题。随着城镇化推进,传统城市建设模式易导致雨水径流失控、水生态破坏,影响居民生活质量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旨在通过立法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全流程要求,将“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理念转化为刚性制度,解决建设中“责任不清、标准不明、维护缺失”等问题,为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修复水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六盘水市作为贵州省第二批省级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在示范期内完成立法也是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重承诺。
记者:《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制委负责人:《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与监督等活动。
记者:海绵城市、海绵城市设施具体是指什么?
法制委负责人:海绵城市就是把城市建成像一块大海绵一样。下雨时,它能通过绿地、透水路面等设施把雨水吸收、存起来,防止内涝;天晴干旱时,再把存起来的水慢慢释放出来加以利用。《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就是能够让雨水渗地下、暂存住、变干净、能利用、有序排的设施。地上的海绵城市设施如透水铺装就是把城市里硬邦邦的水泥地、砖路等换成像“威化饼干”一样的地面;地下的海绵城市设施如蓄水模块就是在地底埋进去塑料模块,拼成地下储水罐下雨时收集雨水;排水系统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如植草沟就是把马路牙子边上光秃秃的排水沟换成长满草的绿化排水渠,减慢雨水流过的速度并过滤雨水。
记者:建设项目如何落实海绵城市要求,《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法制委负责人:《条例》针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提出了差异化且明确的建设要求,核心是“新建必做、改建同步”。
新建项目:新建的小区和建筑得规划雨水系统;道路、广场、停车场要用能透水的铺装或者利用人行道让雨水渗下去、存起来、变干净;公园和绿地要建下沉式绿地这种海绵城市设施。
改建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需结合内部排水管网整治、小区道路改扩建等工程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特殊项目:城市坑塘、河湖、湿地因地制宜恢复和水系连通,工矿企业、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记者:《条例》对各主体的职责划分是怎样的?
法制委负责人:《条例》构建分层级协同管理体系,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协调重大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记者:在海绵城市建设中“规划”是源头,《条例》对规划环节有哪些要求?
法制委负责人:《条例》主要有三方面要求。一是怎么编。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保护利用自然生态空间的地形地貌和水系,明确原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二是怎么衔接。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道路等专项规划对应衔接,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三是怎么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能不能用(用地规划许可)、项目能不能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时候,需依据详细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记者:建设过程中,《条例》对立项、设计、验收有哪些规定?
法制委负责人:一是立项环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二是设计环节。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招标文件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三是验收环节。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竣工验收报告需载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备案,档案资料按规定移交存档。
记者:设施建成后“运维”是关键,《条例》对运营维护做了哪些规定?
法制委负责人:一是分类确定运营维护主体。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项目的运营维护主体,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避免“多头管、没人管”。二是规定运维要求。要求运维责任主体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监测、巡查、维修、养护,在雨水行泄通道、易内涝路段等海绵设施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正常运行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修复。
记者:《条例》具体设置了哪些处罚措施?
法制委负责人:针对设施运维,对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损坏、擅自移动警示标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针对设施破坏,对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故意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以及配套监测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增强震慑力;针对信用监管,将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入行业领域信用记录,通过“信用惩戒”倒逼企业履行责任。
记者:社会公众在海绵城市建设中能发挥什么作用?《条例》对此有哪些引导?
法制委负责人:一是意识引导,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二是权利保障,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意见建议,对破坏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同时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擅自损坏海绵城市设施,既赋予公众监督权,也明确公众义务。(六盘水市人大办)
六盘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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