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相同,都具有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财产的目的;在客观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均可以表现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两罪的区别也比较明显:
第一,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盗窃罪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方式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是两罪的最大区别。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产,有的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占有了犯罪对象;而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本单位财产也可以是其他公私财产,行为人在犯罪前一般没有占有犯罪对象。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而盗窃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是以职务侵占罪还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取决于犯罪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属于职务侵占。如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即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对环境及人员较为熟悉的有利条件,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属于盗窃。
具体的区分思路是:
第一步,看行为人是否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如不是,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但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勾结的,则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如是,则看第二步。这一步比较容易判断。
第二步,看行为人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务,即是否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涉案财物的职责
如有,则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还需看第三步;如没有,则构成盗窃罪。
这一步是关键,决定案件定性。例如,电信公司员工,其与外部人员勾结,侵入电信业务系统,通过解除宽带账号和设备端口的绑定等手段,盗取电信内部宽带账号19个,价值6万余元,后向社会高价出售牟利。【《刑事审判参考》第1277号,许赞良、汤焯杰盗窃案】其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该案中,其工作职责是在网络监控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即发现和处理电信网络故障,保障网络正常运行,不具有管理、经手公司内部宽带的职责,不具有解绑公司内部宽带账户的权力。故其作为电信公司内部员工,与他人勾结,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共同窃取本单位具有财产性价值的宽带账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步,看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之时是否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
如果有,且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例外情况,如在轮流值班制场合,行为人在当班期间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但在他人当班期间,则不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而只具有工作上的便利。此时,在他人当班期间利用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则属于盗窃。
例如,张某是一家店铺的收银员,现金抽屉的钥匙也是轮流掌管。张某利用其掌管钥匙之机配制了钥匙伺机作案,在他人值班之时窃取应由他人掌管的属于本单位所有的现金。其实施窃取行为时利用的并非本人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其在工作中产生的便利条件,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张某在其本人值班时窃取其直接经手、管理的现金,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现金占为己有,其行为无疑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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