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青岛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共32条,从保障对象和标准、规划建设、配售管理、封闭管理、监督管理5个方面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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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青岛市配售型保障房的保障对象为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包括本市户籍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在青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办法》提出,按照量力而行、分类分批的保障原则,逐步将整个工薪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办法》摘要
保障对象和标准:
【申请条件】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至少1人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从事城市一线基础公共服务人员以及在青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不受户籍限制。);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含农村宅基地)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
【限制条件】申购家庭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型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每个申购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承租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含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前办理腾退手续。
【户型面积】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以75平方米-120平方米为主。通过优化户型设计,满足不同结构家庭的住房需求,按照以需定建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户型及比例。通过收购或转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需定购的原则合理确定户型面积。
规划建设:
【土地保障】要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支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对存量土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等指标给予优化。
【收购房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收购已建成未出售的存量商品住房或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封顶、剩余工程量不大的在建未出售商品住房,以及政策性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持以司法拍卖价格收购司法处置的商品住房。
【房源转化】按照“宜配租则配租,宜配售则配售”的原则,可将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项目所在区(市)政府提出转化方案、明确回购主体,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配售管理:
【价格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土地划拨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单套住房价格按照楼层、朝向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费用。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应当结合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确定。
【销售条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采取预售制或现房销售,具体销售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房源建设进度及供需情况合理确定。
【销售程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用“集中+常态化”模式配售。
封闭管理:
【产权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需记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取得方式统一登记为划拨,附记“除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不得设立居住权”等内容。有配套车位的,应在楼盘表中进行属性标注,不动产权证应记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车位”。
【封闭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可通过轮候库内转让或政府回购的方式循环使用。
【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转让价格,在回购价格的基础上由轮候库内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款加利息、减房屋折旧的方式进行核算。原购房价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额以原购房价款为基数,按照每年1%计算(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由实施主体结合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测算确定。
【转让条件】购房家庭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并经共同申购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除外)同意的,可转让给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其中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未结清情形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购房家庭购买的配套车位可优先转让给房屋受让家庭,也可转让给项目内其他业主,不可单独持有。
【回购条件】自不动产登记完成登簿之日起满3年后,申请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回购,配套车位同步原价回购。
1. 挂牌转让满1年后确无人购买的;
2. 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3. 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确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4. 因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要求回购的;
5. 因婚姻、遗赠、继承等原因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转移登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离婚析产。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由权利人或继承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未结清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性质不变。
监督管理:
【规范使用】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限制上市交易,不得长期闲置,不得设立居住权,不得擅自转让、互换、调换、赠与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对破坏房屋结构、改变用途的,产权人应原样恢复,维修及加固费用均由原产权人承担。
【腾退收回】申请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并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腾退收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款减房屋折旧计算,不再考虑利息因素。
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克而瑞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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