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本市涉及老年人监护权案件明显增长。这是记者近段时间从上海多家法院、检察院获知的信息。
据介绍,涉及老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主要是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而申请确定监护人,或申请变更监护人。比如,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指定监护人、老年人申请担任成年残障子女的监护人等。
一起起案件背后是一个个家庭。这些老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反映出当前养老体系建设中尚存在一些短板和疏漏,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让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
有监护权就可随意支配财产?
近年来,上海发生的争抢监护权纠纷不在少数,主要表现为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为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而争夺监护资格。
在静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申请人李某妹、李某英均是被申请人李某铜的妹妹,被监护人李某骏系三人兄弟,李某骏未婚未育,父母均已报死亡;2017年3月,经法院判决,宣告李某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5月,经李某骏所在居委会指定,李某妹、李某英、李某铜共同担任李某骏的监护人。
李某铜担任监护人后,独自管理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医保记录册及所有银行卡,包括350万元动迁款和养老金卡,并将李某骏送至某养老院居住生活,三人经常去养老院看望李某骏。
2020年7月,李某妹、李某英以李某铜未告知被监护人财产使用情况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审理中,两申请人又撤回起诉。
同年11月,两申请人再次以李某铜未履行照管职责、擅自挪用被监护人钱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铜的监护人资格,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铜不存在挪用被监护人资金,也不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故驳回两申请人的申请。
2023年11月,两申请人再次以李某铜未妥善管理李某骏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李某铜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铜虽未制作财产监护的详细收支清单,但收、支基本相当,350万元动迁款及利息仍存在银行,不存在侵害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
承办法官了解到,因被监护人财产较多,两位申请人作为监护人,欲与李某铜共同监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李某铜作为长子,在监护李某骏方面比较强势,不仅独自管理李某骏的身份证件及所有存款,还拒绝向两位申请人公示监护及财产收支情况。
考虑到本案各监护人顺位相同及被监护人财产较多等情况,法官向各方释明监护有关规定,并主持调解,最终各方达成庭外和解方案:李某铜继续管理李某骏的身份证、户口本,李某英管理李某骏350万动迁款的存折,李某妹管理李某骏的养老金卡并负责日常开销,李某英、李某妹均不得擅自变更李某骏银行卡预留的手机号码,三人每年共同核对一次被监护人的收支账目。
需要指出的是,还有部分人缺乏法律知识,存在“监护权等同于财产所有权”“监护就是继承”等错误认识。实际上,监护人擅自处分老年被监护人财产,也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朱某甲系老年聋哑人,未婚未育,被告朱某乙系其弟,另有两姐妹朱某丙、朱某丁。四人的父母均已过世。朱某甲和母亲原本共同持有一套房产,母亲去世后,作为继承人的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通过公证方式放弃了对这套房屋的继承份额,即该套房屋全部由朱某甲继承。
2019年8月1日,经朱某乙申请,法院宣告朱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朱某乙担任监护人。2020年12月,朱某乙将哥哥名下的这套房屋转让给案外人,所售房款用于购买另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其余款项则用于其子结婚开销。此外,在担任监护人期间,朱某乙保管朱某甲工资卡并从中提取朱某甲养老金、工资、节假日补助等款项。
2024年1月3日,经朱某甲本人申请,法院判决恢复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朱某甲诉至嘉定法院,要求朱某乙赔偿涉案房屋价值损失、养老金等损失及利息。
嘉定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甲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朱某乙作为监护人,非为朱某甲的利益,擅自处置涉案房屋并将售房款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朱某甲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朱某乙提取朱某甲工资卡内款项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朱某乙赔偿朱某甲涉案房屋价值损失、养老金等损失及利息。
如何更好监督监护人?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案件频发,深层次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存在“重指定、轻监督”的问题。
“监护不仅是权利,更是责任。”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李海有介绍,一个运行良好的监护体系,应该是“指定、监督、撤销、变更”的闭环模式。但由于缺乏有效机制,监护后续监督面临困境。
一方面,人身照管难以量化,护理质量、医疗陪同、精神慰藉等人身权益保障没有统一的核查标准。尤其是当被监护人已处于失能、失智或失语状态时,外人很难了解到具体情况。
另一方面,虽然法院在判决指定监护人时,会在说理部分释明,监护人应妥善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但如何形成行之有效、可供操作的财产监护机制,仍然需要各方继续探索。
对于前者,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由法院牵头,引入其他近亲属或村居委作为监护监督人。“我们会制作监护履职报告、财产监护清单等,要求监护人定期提交。”李海有说。
对于后者,引入公证处是一个值得尝试的方案。在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财产三分离方式保障被监护人财产安全,同时兼顾监护效率。
施某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成年人,具备一定生活自理能力,未婚无子女,其父死亡后与其母孙某某共同生活居住。2022年10月,法院宣告施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某某担任监护人。
今年2月25日,孙某某因病去世。根据她生前留下的遗嘱,某某监护中心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审理中,施某、某某监护中心均表示同意接受孙某某遗嘱安排。
某某监护中心介绍,计划将施某财产分为三部分管理,由施某保管并使用小额财产以供日常生活所需,由某某监护中心保管固定金额医疗保证金以供紧急医疗所需,由某公证处保管主要财产确保财产安全,使用主要财产时需要履行请款审批手续。
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担任其子施某监护人期间,订立遗嘱指定监护中心作为其死后的监护人,遗嘱经公证且经审查确认真实有效,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某某监护中心具有监护资格。庭审中,施某明确表示同意接受申请人某某监护中心担任其监护人,且能解释说明理由,对于施某的真实意愿予以尊重。
申请人某某监护中心主张的“财产三分离”的监护监督方案,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施某的财产安全,不违反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判决施某监护人变更为某某监护中心;监护人某某监护中心应于规定时间内将施某主要财产转账至某公证处保管,处分时应当遵守某公证处的请款手续,并应当定期向某公证处提交监护履职报告。
主审法官指出,本案是结合“遗嘱指定监护”与“社会监护”的有益尝试,“三分离”的安排能够确保财产能用于、专用于失能子女本身,确保失能子女的监护事务可以高效处理,失能子女也可凭借自己保管使用的小额财产融入社会生活,实现“限制监护权滥用”“对被监护人赋能赋权”的目的。
“老养残”家庭需引起更多关注
“阿婆,你家现在情况如何呀?儿女都安置好了吗?”当浦东检察院检察官戴璇的问候从电话里传来,张阿婆立刻精神奕奕地跟她煲起“电话粥”:“有了判决书后,我办事比以前方便多了,儿子阿虎(化名)在精神病院治疗了,女儿阿娟(化名)白天还是在街道的阳光家园接受照料,我晚上接回来就行,轻松多了。”
相比于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指定监护人,老年人申请担任成年残障子女监护人的“老养残”家庭,往往会面临更多的困难。
所谓“老养残”,主要是指依靠年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照料心智障碍成员的家庭,具体分为老年人赡养残障父母、扶养兄弟姐妹的家庭和老年人抚养残障子女的家庭。
前者情况较为常见,且赡养残障父母、扶养兄弟姐妹的老年人一般有子女,养老监护问题相对不明显。后者属于狭义上的“老养残”家庭,面临更严峻的挑战:老人的身体机能进一步退化,家庭内的照管功能逐步弱化,且照管功能的持续时间无法预料。张阿婆家就是一个典型。
张阿婆年过七旬,她的一双儿女分别出生于1980年和1983年,两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生活一直无法自理。老伴去世后,张阿婆带着一双儿女住在老房子里。张阿婆有退休金,两个儿女都可以拿低保,居委和街道也重点关注他们一家,时常上门看望,还会定期请人去打扫卫生,原本日子还过得去。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张阿婆开始发愁自己百年之后两个儿女如何生活。她想到自己有房子可以作为遗产,能不能为儿女们指定一个监护人,比如委托一名可靠的亲戚在自己离世之后照顾他们?
“我不会写法律文书,孩子们也离不开我,我大部分时间都得待在家里。”由于年事已高、法律知识匮乏、诉讼能力较弱,张阿婆迟迟未能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在一位懂些法律的亲戚建议下,去年6月,她第一次联系上浦东新区检察院,表达了申请支持起诉的诉求。
“要为成年人指定监护人,要先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由法院根据法定顺序指定监护人。”戴璇介绍,她们第一时间实地走访了张阿婆家和所在居委,确认情况属实后,迅速联系了精神卫生中心,带着张阿婆的儿女去做鉴定,很快就拿到了鉴定结果:女儿是智力障碍,儿子是多重残疾,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拿到鉴定意见,张阿婆随后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26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2024年9月13日,法院判决宣告张阿婆的儿子、女儿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这之后,张阿婆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骨折,照顾病情加重的儿子阿虎愈发吃力。她想将阿虎送进精神病院看护和治疗,但没有法律上明确监护人身份的文书,办理各种手续时十分不便。
当张阿婆提出想申请成为子女的监护人后,戴璇认为其情况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张阿婆老伴的死亡证明文件因年代久远丢失了,她一边前往其原始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死亡证明材料,一边协助张阿婆写起诉状,陪同其去法院帮助完成立案。
2025年6月,时隔一年,浦东检察院再次为张阿婆的案子向法院制发支持起诉意见。6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指定张阿婆为其成年儿女的监护人。在最近的电话回访中,检察官得知,张阿婆已经顺利安置好了儿女。
张阿婆的情况并非个例。静安法院介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该院受理的778件涉老监护案件中,老年监护人年龄大于被监护人,即老年人抚养残障子女或扶养弟弟妹妹的案件共172件,占此类案件的22%。其中,有52件是老年父母抚养残障子女。
“这一数据显示,当前‘老养残’现象较为突出,老年父母养育残障子女家庭的生存状况需要全社会更多关注。”静安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来源 | 解放日报
作者 |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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