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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周建国(已故,2018 年 6 月 18 日去世)与赵慧(已故,2023 年 5 月 16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长子周强(本案被告)、次子周毅(本案原告)。周建国与赵慧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二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未收养子女。
争议财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域),登记在周建国名下,双方均确认该房屋为周建国与赵慧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由周强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证由周强保管。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周毅起诉主张:①依法分割一号房屋(周建国与赵慧的遗产),判令由自己一人继承;②本案诉讼费由周强承担。
理由:①一号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成为遗产,生前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分割;②自己愿意支付房屋折价款,请求法院判归自己继承所有。
被告抗辩意见
周强(被告)抗辩:不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主张周毅对一号房屋无继承权,应归自己全部继承;理由如下:①周毅自 1995 年起多次戒毒(1995 年至 1998 年 3 次,每次 3 个月),2006 年因贩毒被判有期徒刑 15 年,2018 年 1 月才出狱,常年不在父母身边;②2002 年周建国脑梗住院,自己通知周毅,周毅未到场也未照顾,周建国脑梗后瘫痪在床,2003 年周毅回家不到 1 个月,还因销售小灵通挪用公款后潜逃,自己替其偿还欠款;③父母去世前后周毅均不在场(周建国 2018 年 6 月去世,赵慧 2023 年 5 月去世,周毅仅在赵慧去世后返回),期间父母均瘫痪在床,由自己配偶日常照顾,自己作为出租车司机,用收入兼顾小家庭与父母赡养,还获得 2015 年 “北京市孝星” 荣誉证书;④主张一号房屋购房款由自己全额出资,有亲属、朋友作证,故应归自己继承。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房屋与继承基础:①双方确认一号房屋为周建国与赵慧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共有人,本案仅处理该房屋;②双方均同意不申请房屋价格评估,协商确认一号房屋价值为3800000 元(人民币叁佰捌拾万元整),且均同意房屋归周毅所有,由周毅向周强支付折价款;③周强同意收到折价款后 30 日内腾退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
(2)赡养与子女情况:①周毅认可自己曾强制戒毒、因贩毒服刑的事实;②周强提交证据(2008 年 9 月收据 2 张复印件、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社区居住证明、“北京市孝星” 荣誉证书、证人刘某、周琳书面证言及出庭作证),欲证明自己全额出资购房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周毅对收据真实性不认可,认可刘某证言中周强与父母同住的内容,不认可其他部分;③法院依职权调取一号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双方均认可真实性。
(3)举证情况:①周强主张购房款由自己支付,但收据为复印件,其他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该事实,周毅不认可,故法院未采信该主张;②现有证据可证明周强对周建国、赵慧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周毅因服刑、戒毒等原因,赡养义务履行较少,但无证据证明周毅丧失继承权。
二、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周建国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某区域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毅继承,归原告周毅所有;原告周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被告周强支付房屋折价款2280000 元(人民币贰佰贰拾捌万元整);
被告周强于收到上述全部房屋折价款后的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周毅办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被告周强于收到上述全部房屋折价款后的三十日内,自行腾退一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周毅;
驳回原告周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继承方式与继承人范围认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本案中:
(1)周建国与赵慧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故一号房屋作为二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2)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周建国与赵慧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故继承人仅为二子周强、周毅,无其他继承人;
(3)周强主张周毅无继承权,但无证据证明周毅存在《民法典》规定的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 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周毅仍享有继承权,对周强该主张不予支持。
2. 继承份额的确定:周强应多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
(1)周强提交的社区证明、荣誉证书、证人证言等,可充分证明其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在父母瘫痪后承担主要照顾责任(配偶日常照料、自己支付费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周毅因戒毒、服刑等客观原因,长期脱离家庭,对父母赡养义务履行明显较少,虽不构成 “不尽扶养义务”,但也无积极贡献;
(3)综合上述情况,法院确定周强的继承份额应适当多分(占遗产份额的 60%),周毅的继承份额相应少分(占遗产份额的 40%)。结合双方协商确认的一号房屋价值 3800000 元,周强应得折价款为 3800000 元 ×60%=2280000 元,该金额既体现周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多分权益,也符合法定继承的公平原则。
3. 房屋权属与折价款的合理性
(1)周强主张一号房屋由自己全额出资,但提交的收据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对,银行交易明细也无法直接对应购房款支付,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足以证明 “购房款由其支付”,一号房屋仍应认定为周建国与赵慧的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为房屋全部份额(价值 3800000 元);
(2)双方均同意房屋归周毅所有且协商确定房屋价值为 3800000 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周强同意收到折价款后腾退、过户,符合 “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房屋效用” 的遗产分割原则,法院予以确认。
4. 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周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购房款由其支付” 及 “周毅丧失继承权”,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周毅主张 “按法定继承分割”,有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支持,且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达成一致,故其核心诉求成立。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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