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为证清白奔走三十年:“爆炸案” 三次还原真相,5 万 “息诉费” 岂能捆绑刑事诉讼?
“从 1994 年被抓,到现在整整三十年,我每天都在等一个清白。” 今年 70 岁的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老人彭先生,手中攥着一沓泛黄的判决书与责任事故认定书,声音因激动而微微颤抖。他口中的 “清白”,指向一桩横跨三十年的 “爆炸案”——1992 年当地某花炮厂的责任事故,后被认定为爆炸案;1995 年他因卷入该事故被判十六年有期徒刑,如今虽已出狱多年,却仍在为还原真相、讨回公道苦苦奔走。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执法部门在判决下达后曾送来 5 万元 “信访息诉费”,可签完协议后却称他 “无权再申诉”,这让他满心质疑:“金钱难道可以捆绑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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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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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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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彭先生提供)
回溯:1992 年花炮厂事故,从 “责任认定” 到 “爆炸案” 的转折
时间回到 1992 年,上栗县桐木镇某出口花炮厂先后发生两起关联事件:先是收发室被指发现 “引爆装置”,随后硝药中转库突发火灾,造成两死两伤的悲剧。事件发生后,县、镇两级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明确认定 —— 火灾系天气炎热、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的责任事故。
“当时的处理结果很清楚,厂领导多人受罚,我妻子作为直接责任人被开除出厂,全厂 1000 多名职工都取消了当年的安全奖。” 彭先生回忆,所有受处罚者均无异议,“这说明责任事故的认定是扎实的,没有任何人觉得有问题”。
然而,1994 年,因彭先生涉及其他问题,当地公安部门突然将他与两年前的花炮厂事故关联,以 “涉嫌爆炸罪” 将其抓捕。彭先生坚称,自己从未接触过所谓 “引爆装置”,火灾发生时也不在现场,但在持续十几天的压力与折磨下,他被迫签下了违心的供述。
争议判决:十年再审三次揭开真相
1995 年 11 月 6 日,上栗区人民法院对彭先生案作出一审判决:以 “重婚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 “爆炸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这份判决书中的理由,成为彭先生三十年来无法释怀的关键 ——“案件历经 6 次审判、5 次不同判决结果,最终的判决竟以‘某部门交办’为由定案,完全没有遵循事实依据”。
“同一事件,当地政府认定是责任事故,执法部门却判成爆炸案,这难道不矛盾吗?” 彭先生质疑,该判决违背了 “依法独立审判” 原则,以 “部门交办” 为定罪理由,实则架空了法官的审判权,严重触犯《宪法》第 126 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4 条及五部委相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未进行现场勘验和取证,若定罪量刑这般重要的事都能如此草率,所谓的‘工作疏忽’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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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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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彭先生提供)
此后十年间,这起案件的真相曾三次浮出水面:
1992 年案发初期,县、镇两级政府已明确认定为责任事故,排除刑事犯罪可能;
1999 年再审时,相关执法部门明确指出 “原审判决错误,应宣告彭先生无罪”;
2009 年再审,上栗县人民法院依法纠正 “爆炸案” 错判,再次还原 “责任事故” 的事实,将 “爆炸罪” 改判为 “故意杀人罪”,但仍维持十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当年被认定为 “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 的彭先生妻子刘梅兰,竟被办案人员包装成 “爆炸案受害人”。“我亲眼看到火灾发生,自己也被烧伤,怎么就成了受害人?” 刘梅兰拒绝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与多名在场职工共同出具了事发时的真实经过,证实彭先生无罪,可这些证言在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
2010 年,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栗县人民法院(2009)果刑再初字第 01 号刑事判决有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撤销该再审判决,发回上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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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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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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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彭先生提供)
5 万元 “息诉费”:是 “补偿” 还是 “封口费”?
“爆炸案真相三次浮出水面后,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其他部门主动找到我,送来 5 万元现金,要求我签订《信访息诉协议书》,承诺‘不再上访’。” 彭先生说。
“他们称这是‘困难补助’,但我心里清楚,这就是变相的封口费 —— 因为我手里有铁证,他们怕我把事情公之于众。” 彭先生最终签下协议,却没想到踏入了另一个 “陷阱”:此后他继续申诉时,相关执法部门以 “已签订信访息诉协议” 为由,声称他 “丧失了申诉权利”,试图让这起案件彻底 “尘埃落定”。“刑事诉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信访息诉协议捆绑刑事诉讼,究竟合法吗?其目的又何在?”
彭先生进一步指出,原审判决认定 “爆炸案” 的核心证据 ——“引爆装置”,在起诉和判决的时间范围内根本不存在,“其他所谓证据都是捕风捉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有关部门当年未进行现场勘验,并非 “疏忽”,而是因为事件本身就是责任事故,与 “爆炸案” 毫无关联。“没有案发现场,又谈何勘验?这所谓的‘疏忽’,恰恰证明爆炸案根本不存在,否则当年 1000 多名受处罚的责任人,怎么会没有一个人不服?”
“案情描述中的犯罪事实虚无缥缈,作案时间反复无常、语无伦次,定罪理由不是‘基本清楚’‘基本充分’,就是‘某单位交办’‘某机构交办’,整个判决没有一个字是确凿无疑的。” 彭先生无奈地说,最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这起刑事案件全程违背《刑事诉讼法》程序,连庭审质证环节都没有,既无现场勘验,又无庭审质证,甚至违背诉讼原则,仅凭 “部门交办” 就定罪量刑,“这样的诉讼,何来公平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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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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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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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彭先生提供)
老人的诉求:三十年了,只求一个 “清白”
如今,彭先生已年逾七旬,身体大不如前,但他的申诉之路从未停止。“我不是要多少钱,就是要一个清白。” 彭先生说,自己曾因 “爆炸犯” 的罪名抬不起头,家人也跟着受牵连,“三十年了,我或许等不起,但我不能放弃,不然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那些为我作证的人”。
多年来,多名证人出具证言为彭先生佐证:刘梅兰证实,1992 年 8 月 6 日事故发生时,彭先生接到村干部通知参加党员大会,并未离开自己身边;花炮厂老职工证明,刘某兰管辖的硝药中转库钥匙从未带回家,且 1992 年 5 月 24 日众人在收发室赶制礼花时,并未发现任何所谓 “引爆装置”。
目前,彭先生已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提出三点诉求:一是请求上级派出督导组,彻查这起 “爆炸案”;二是请求最高审判机关提审此案,依法公正审理;三是希望媒体记者介入调查,让真相公之于众。
“证据齐全,铁证如山,我不怕查。” 彭先生望着窗外,眼神坚定,“我相信相关部门不会容忍这样的案件发生,也相信公众能看清真相。我会一直申诉下去,直到拿到那份迟到三十年的公正判决。”
截至发稿,彭先生尚未收到当地审判机关及公安机关的回应,本案后续进展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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