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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强|文
这几天有个新闻似乎惹了众怒。
一名律师,在山东东营一家建设银行取款,被银行以“反诈”的名义“刁难”了。
“刁难”的程度有3个递进:
1、取款一万元以上需要报备。律师说备注个人消费。
2、个人消费需要说明要买什么东西。律师说朋友结婚送红包。
3、上个月有一笔进账,这笔钱是做什么的?
一个正常的取款过程,变得如此“复杂”,恐怕大家都会震怒。
当然,这次银行遇到了一个“硬骨头”——周筱赟,一名记者出身的律师,震惊、震怒的周律师表示不再配合银行的不合理要求。
于是,更匪夷所思的事发生了,银行报警了。
半小时后,警察没有出现,银行领导给的理由是联系不到警察并表示可以取款,但被周律师拒绝。
更令人吊诡的是,银行方面称,设置这样的“门槛”是当地反诈中心的要求,初衷是为了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但东营反诈中心否认了银行的说法,称是银行自主行为。
于是,这件事就变得非常蹊跷,到底是谁制定了这样的“规则”?他们的初衷真的是为了“反诈”吗?
以“反诈”的名义,这些年实在是有些过犹不及了,以至于到了人人愤怒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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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我的一朋友因为工作变动,日常电话量增大,于是被系统定义为“异常呼出”被停机了,以“反诈”的名义。
近些年,多个运营商在办理电话卡时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工作证明”或“银行流水”,更有甚者,要求预存500至1000元话费,审核本人房产证或营业执照。以“反诈”的名义。
而新办银行卡也同样会遇到“门槛”,即非户籍地人员需要到辖区派出所开具无涉诈前科、非惩戒人员证明。以“反诈”的名义。
就在今年上个月,河南的孙先生卖出114吨小麦,收入28万元,2天后他的银行卡被贵州公安冻结了,依然是以“反诈”的名义。
诸如此类的案件近些年频发,有卖手表的,有卖iPhone的,还有卖金石玉器的,一个看似正常的买卖,成交后,账户被冻结,理由都是涉诈资金,于是卖家人财两空。
其实我一直有一个疑问,警方能第一时间监控到卖家收款账户的钱是涉诈资金,为何监控不到买家的账户?
一笔涉诈资金的流向,难道只能等到有“接盘者”出现才能确定?
反诈是一个技术活,但核心是“诈”,而不是“被诈”。
当我们的正常生活越来越多的被以“反诈”的名义滋扰、阻碍,我们究竟反的是什么?
银行随意查询用户流水,运营商随意监控用户通讯,警方说冻结就冻结账户……这种一刀切式地“反诈”动作,非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实则越界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我们不能总是以“为你好”的名义对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个人信息施以无限度的监控与检测吧。
好的初衷必然需要一个好的机制去实现,反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而不是以侵害公众的个人权益来实现;反诈的目标是犯罪分子,而不是普通公众。
反诈不是合法公民去自证清白,而是真正做到精准打击犯罪分子。
所以,“反诈”的名义不能继续被滥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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