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庞慧敏)近日,广西高院从该区各级法院近年来审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选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例予以发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指引作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中,“兰某与潘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涉互联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涉及的“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该案中,潘某在兰某经营的网店订购一套价值188.10元美睫嫁接睫毛工具套装。潘某签收货物并试用过大部分商品后,通过平台与兰某沟通,认为兰某没有注明所售睫毛特性,其试用才知道不合适。要求退货退款未果后,潘某以兰某店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平台售后申请退款,后修改申请为退货退款,平台客服给予其退款188.10元。
兰某通过手机通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潘某联系。潘某在平台向兰某支付了1分钱,并在微信中向兰某发送包含有侮辱性的表情符号及文字。此后,平台根据潘某的举报,以监控到兰某店铺存在违反客服要求行为,扣除其店铺300元用于售后补偿潘某。兰某以潘某不当投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货款、赔偿损失并在主流平台以视频形式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在签收所购商品7天后才与兰某联系反映商品不合适问题,超出了法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期限,且所购商品属“一经激活或者试用价值贬损较大商品”,其向商家店铺反映问题和向平台投诉时,已拆封试用了大部分商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已被损坏,违反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的要求,且无证据证明商家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沟通过程中,潘某向兰某支付1分钱、发送有明显侮辱性质的微信表情符号和文字,系滥用言论自由权利,构成对商家人格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潘某的上述行为对商家的人格权造成侵害,但未对其名誉权构成损害。法院判决潘某向兰某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来源:工人日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