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氢气充气导管未使用紫铜管或金属软管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
7.2.10充气导管宜为紫铜管或金属软管。
二、氢气排放管未使用金属材质。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
8.1 氢气排放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得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三、电线敷设在吊顶内未穿金属管保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10.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四、电线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未穿金属管保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6.7.11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与金属液运行路线重叠交叉。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
4.5.3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金属液运行路径重叠或交叉。
六、粉尘爆炸场所金属设备、构件未进行静电接地。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3.2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 。
七、粉尘爆炸场所风管连接部位未使用金属构件紧固。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7.1.3风管的设计强度符合下列要求:
c)风管连接段采用金属构件紧固,并采用与风管横截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风管连接段的设计强度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八、盲板抽堵作业未设置监护人。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7.5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九、商务楼宇动火作业未有监护人。
《商务楼宇安全管理规范》(GBT 42990-2023)
7.4.4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b)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c)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区域和办公区域进行分隔
d)楼宇内不应吸烟,烧香和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应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e)不应在办公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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