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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很奇葩的事。
在江苏的无锡,有一名男子因在开车时嘴里叼了一支牙线棒,就收到了交管部门的一张罚单,处罚的理由是,他嘴叼牙线棒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叼个牙线就妨碍安全驾驶了?这也真的荒唐。
如果按此逻辑推演,那叔叔开车时使用对讲机,驾驶员开车时戴眼镜或口罩,难道也属于违法?
对于这样奇葩的处罚,男子百思不得其解,于是他向当地的交管部门申请撤销处罚,但是始终没有结果。
无锡宜兴市交通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不管你是叼牙线、叼牙签,还是嚼口香糖,都属于妨碍正常交通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
工作人员的回复让人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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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核心,是防范那些影响操作、干扰视线的危险行为。
比如开车抽烟,因手部脱离方向盘、烟雾遮挡视线,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处罚有据可依。
但叼牙线、嚼口香糖等行为,既不占用驾驶双手,也未产生影响视线的干扰因素,无锡宜兴交管部门却也要处罚驾驶员,这明显与妨碍安全驾驶的立法初衷相悖。
不否认,道路安全需要严格执法护航,但严格不等于随意扩大处罚边界。
都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交通法没有明确将叼牙线、嚼口香糖等行为界定为违法,就不应随意施加处罚。
处罚的初衷是防范风险、维护安全,若背离这一核心,便沦为“为处罚而处罚”的形式主义。
这种模糊的执法标准,不仅会让公众产生执法过度的质疑,还会削弱法规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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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核心价值是维护秩序,而非机械套用条文,必须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
将叼牙线、嚼口香糖与开车抽烟等同处罚,忽视了不同行为对驾驶安全的影响程度差异,本质是一刀切的简单化执法。
真正的严格执法,笔者认为,应结合实际场景判断行为是否存在实质危害,而非以可能存在隐患为由无限扩大处罚范围。
如果仅以“可能存在隐患”为由扩大处罚范围,不仅难以让当事人信服,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执法公平性的质疑。
会让群众对执法机关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产生怀疑。
让处罚有据可依、让执法合情合理,这才是一个执法机关真正应该做的。
无锡宜兴市交通指挥中心,我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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