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叫“防火防盗防闺蜜”,四川的 戚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这句话成了她生活的真实写照。
她在帮丈夫手机充电时,无意中发现了52岁丈夫和47岁闺蜜的婚外情,并且,丈夫在4年间,给闺蜜多次转账总额79万余元。
近日,都市现场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四川的戚女士与杜先生1999年10月8日结婚,他们和程女士、杨某甲夫妇是多年的朋友。2016年,两家在山西运城务工时,戚女士与程女士更成为了闺蜜。
在戚女士和杜先生婚后的第23年,也就是2022年的一天,杜先生喝了酒,妻子戚女士帮他的手机充电时,发现了杜先生与程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在聊天记录中,程女士与杜先生以“老公、老婆”相称,聊天内容暧昧;而微信转账记录里也有多笔体现男女特殊情感的520元、1314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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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女士发现两人的转账记录中有多笔体现男女特殊情感的520元、1314元的情况(网络图)
事后,杜先生承认,他和程女士于2018年突破了道德与友情的底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直到戚女士发现时,这段关系已经维持了4年。
曾经最信任的两人,却给了戚女士最沉重的一击。事发后,杜先生曾信誓旦旦地保证会断绝关系,但事实上,两人并未真正分开。
戚女士经过调查发现,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杜先生在2018年至2022年这4年间,通过微信共计向程女士转款649316元,通过银行向程某转款142000元,共计转款791316元。而程女士自2018年至2022年通过微信向杜先生共计转款447822元,程女士实际收取343494元。
面对丈夫与闺蜜的双重背叛以及巨大的财产损失,戚女士愤而将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全部不当得利343494元。
法庭上,程女士辩解称这些钱并非“赠与”,而是有合法的经济往来,包括杜先生应付给她丈夫的工程款、杜先生在她开的麻将馆的借款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确实存在经济往来,不宜将全部款项认定为赠与,于是“酌定”返还净转出金额的一半,即171747元。
这一结果让戚女士无法接受。凭什么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只能追回一半? 她坚决提起上诉。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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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判决书截图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予以了改判:
夫妻共同财产不可擅动:杜某在婚姻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妻子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程某,行为无效。且杜某与程某之间的婚外情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以此为基础的赠与行为无效。程某所称的“经济往来”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无法证明这些转账是工程款或借款。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程女士必须全额返还戚女士343494元。
来源:都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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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砖时和砖厂财务发展成情人关系并赠予钱财,其妻起诉返还70余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男子张某在当地砖厂买砖时,与砖厂财务人员发展成情人关系,并赠予钱财,张某妻子发现后起诉女方要求返还不当得利788000元。 11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宁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返还6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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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返还60600元,图为法槌(资料图)
判决书显示,原告张某三与被告张某于2001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张某二系宁城县某砖厂财务人员,被告张某在该砖厂购买红砖时与张某二相识并发生不正当婚外情人关系。其间,张某向被告张某二多次转账结算砖款,但其中有部分转账不能证实是购买红砖的货款。
张某三起诉称,丈夫张某陆续给被告张某二大额转账合计768000元。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为维持与被告张某二之间的婚外情人关系而转账给被告张某二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张某二应将768000元返还给原告。在庭审中,妻子一方增加诉讼请求,增加2021年4月5日张某转给被告张某二的20000元,诉讼请求总额变更为788000元。对于妻子提起的诉讼,丈夫张某当庭表示没有意见。
但被告张某二坚称与张某之间是业务往来关系,并非情人关系。被告认为,原告捏造被告与张某为婚外情人关系并赠予788000元的事实,已严重侵害被告名誉权。原告在无确实证据,又未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在生活中肆意散布被告张某与被告为情人关系并赠予财物的虚假事实,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被告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原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告因参加诉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张某二和男方之间确系情人关系。
法院同时认定,2019年7月5日转账10000元、2019年10月27日转账10000元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系转付货款;2020年7月30日转账600元无法确定是货款;2021年4月5日、2021年5月21日分别转账20000元,被告辩称系张某给付的辛苦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上述5笔转账合计60600元,为丈夫一方未经过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应为无效。
宁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某三60600元;驳回原告张某三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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