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市民钱先生因驾车时嘴里叼牙线棒,被认定为“妨碍安全驾驶”并予以警告处罚,这一事件引发全网热议。尽管当地交管部门后续复核后撤销了原认定,但这场争议背后,关于交通执法边界的讨论值得深思——开车核心依赖眼观路况、四肢协调操作,一支未影响驾驶动作的牙线棒,何以被认定为妨碍安全驾驶?这样的处罚,未免过于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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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件本身来看,钱先生的驾驶状态完全符合安全规范:抓拍照片显示他双手紧握方向盘、目视前方,既无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也未影响车辆操作 。反观交管部门最初的处罚依据,仅以“嘴里叼物可能分散注意力”为由,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为对驾驶安全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更令人费解的是,省市两级交管部门对此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复:宜兴市交通指挥中心称叼牙线、嚼口香糖均算妨碍交通,而江苏省交通事故报警热线则明确“手没离开方向盘正常驾驶不算违法” 。这种执法标准的混乱,恰恰暴露了机械套用“妨碍安全驾驶”兜底条款的弊端。
法律设立“妨碍安全驾驶”相关规定,本意是遏制拨打手持电话、驾车吸烟等明确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共性的是直接干扰驾驶操作——如接打电话需单手脱离方向盘,吸烟伴随打火、弹烟灰等动作,其危险性有目共睹 。而叼牙线棒的行为,既不占用双手,也不影响视线聚焦,与上述高风险行为不存在可比性。正如律师所言,这种情况下予以处罚,既缺乏对轻微情形的教育引导优先原则,也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要求 。将未产生任何危害后果的“口叼物品”类推为违法,无疑是对法律条文的过度解读。
交通执法的核心是维护公共安全,而非追求“零死角”的形式化管控。南京市委党校专家惠天的观点颇具启发:行政处罚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能仅凭静态照片“看图说话”,更应区分“高风险动作”与“低风险姿势” 。此次宜兴交管部门最终撤销处罚、优化执法流程的做法,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回归,也赢得了公众认可。但这一事件更应成为警示:执法者不能将兜底条款当作“万能钥匙”,随意扩大处罚范围;而应建立更精准的认定标准,对确有安全隐患的行为从严管控,对边界模糊、无实质危害的情形优先教育引导。
驾驶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可以脱离实际、强人所难。一支小小的牙线棒,测出了机械执法的短板,也厘清了交通执法的核心逻辑——安全的本质是防范实质性风险,而非苛责无关紧要的细节。唯有坚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公权力边界,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驾驶员心服口服,让道路交通安全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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