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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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伟、朱铮: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的专项核查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承接不规范
未获取恒立实业管理层就该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编制责任出具的书面声明,也未在《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的专项核查报告》(堂堂专字(2025)第008号)(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报告》)中说明这一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策略和计划制定不到位
一是未及时归档修改后的策略及计划相关底稿。二是具体计划中未列示为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拟实施的具体程序及选择理由。
三、风险识别和评估不到位
《业务承接评价表》与《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关于风险的表述前后矛盾。
四、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异常情况核查不到位
一是未就盘点发现的实际安装数量低于合同约定数量执行恰当的进一步程序,以评估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二是未就购、销货物不一致执行走访、回款流水穿透核查等进一步程序。
(二)函证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函证相关设备安装业务收入情况。二是部分函证未记录函证收发地址、收件人及回函发件人身份等信息的核验情况。
(三)访谈程序不到位
一是个别《调查问卷》无访谈人与被访谈对象签章、无被访谈对象身份证明材料,且填写信息前后矛盾。二是未对部分设备安装业务客户及主要供应商等重要主体进行访谈。
五、核查结论不恰当
(一)设备安装收入“非偶发性”的结论不恰当
未识别恒立实业相关设备安装业务收入的偶发性特征,得出了相关业务“非偶发性”的结论。
(二)未对非标意见收入进行扣除
未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要求,对相关非标意见收入进行全额扣除。
(三)核查结论依据不充分
在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相关营业收入不应扣除的结论。该结论缺乏证据基础,未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六、内部管理缺失
项目合伙人朱铮未实际参与专项核查工作,《专项核查报告》出具前未经朱铮复核确认,《专项核查报告》签章时其本人不知情。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张伟、朱铮为《专项核查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张伟参与了专项核查工作,并负责对资料、底稿进行复核、检查,属于主要责任人员。朱铮作为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堂堂所)普通合伙人,将其印章交由堂堂所保管后,未审慎关注堂堂所业务开展情况。获悉他人以其名义出具报告的线索后,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且存在不配合监管工作的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执业质量、规范内部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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