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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环规〔2024〕5号)、《沈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运营导则》(沈房发〔2024〕1号),下列项目已通过项目属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市级房产管理部门复核,拟纳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补贴项目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拟纳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补贴项目,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申请单位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有举报的,须向沈阳市房产局提供书面详细证明材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应实名,并附联系方式(对匿名、冒名等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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