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协议签订:集体土地与矿业开发的初始联结
2019年4月28日,平果县果化镇某村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本屯“龙彭山”租赁及租金赔偿事宜。同年6月11日,龙匠屯(甲方)与平果县进某矿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采矿用地租赁协议书》。
协议约定,甲方将本屯的山出租给乙方开采石场,租期10年,租金70万元,乙方需在采矿场手续动工前5日一次性支付。案涉租赁区域无原有均为山头无旧机耕路,乙方因采矿需要占用租赁范围内任何土地的,均需按实际占用面积向甲方支付补偿。乙方负责办理采石场经营手续,甲方配合石场道路扩建、采场租地等工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村委会各执一份,甲方代表卢某、乙方法人代表李某及群众代表签字,村委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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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纠纷缘起:租赁范围与租金的争议漩涡
协议履行中,双方因“龙彭山”“庚类山”“龙古山”的租赁界定和租金产生激烈争议。甲方称乙方实际开采超出“龙彭山”范围,“庚类山”“龙古山”未付租金;乙方则坚称租赁范围仅为“龙彭山”,且已足额支付租金。
为厘清山体范围,测绘工作相继开展。2024年9月出具的《测绘技术报告》明确了三座山体的范围及矿区用地情况;2018年9月的《平果县果化镇槐前村敢怀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简测报告》确定了矿区范围,2019年6月平果县自然资源局将该采矿权出让给乙方,其范围与简测报告一致。
甲方据此认为乙方超范围开采,应支付“庚类山”“龙古山”租金及占用土地费用;乙方主张开采在协议和采矿权范围内。2022年6月,甲方以乙方违约侵占土地为由提起诉讼,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三、诉讼进程与法院判决:事实与法律的博弈
2022年6月,甲方起诉后,乙方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用地租赁协议书》等证据,第三方龙匠村委会未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法院查明,2019年6月19日乙方支付70万元租金,甲方负责人卢某出具收据确认“龙彭山”租金已付清。关于三座山体,被告认可其属原告所有且已实际采矿作业,结合山体大小和开采现状,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庚类山”“龙古山”使用费100万元;对于占用租赁范围内土地产生的20.4万元费用,法院结合现场勘查和测绘作出认定。
2024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应费用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该纠纷的司法程序至此终结。
四、事件反思:乡村土地利用与企业发展的平衡之困
这起纠纷反映出乡村集体土地与矿业企业合作中,协议模糊性与沟通缺失可能产生的问题。乡村利用集体土地发展产业时,协议应明确租赁范围、租金细节及争议解决方式;企业也有必要清晰界定开采范围,以规避经营风险。
双方在合作中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事先明确约定。这样,才有助于在保障集体权益的同时,为企业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实现乡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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