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0日晚,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水岸祥和家园工地内有车辆违规清运建筑垃圾,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车牌为苏H3030S等多辆绿色环保小便拖正在进行清运作业。经调查发现,该工地施工单位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清江浦分公司,该公司当天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对水岸祥和家园一期北侧绿化工程杂土进行清理,已处置44立方米。当事人该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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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装修垃圾违规运输、处置日益增多,更有少部分单位或者个人,打着平整场地、施工回填的幌子,偷埋有害建筑垃圾,极易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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