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5月,郑州某礼仪策划公司(以下简称策划公司)为某体育中心提供物料租赁、搭建与拆除服务,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1个月。保险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保障范围包括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费用。2024年6月17日赛事结束后,策划公司在拆除桁架龙门架时因人手不足,邀请当时正在现场为其他单位服务的4名人员临时协助。作业过程中,因地面湿滑,龙门架发生侧滑,导致协助人员张某、李某受伤。事后,策划公司垫付两人医疗费共计126802.63元。策划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告知函》称,伤者属于“临时雇佣的工人”,符合保险条款中“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人员”范畴,依据免责条款,不属于赔偿范围。协商未果,策划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支付垫付的医疗费用。
判决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两名伤者虽非正式员工,但临时受邀协助施工,已形成临时雇佣关系,属于“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属于“第三者”,符合免责条款约定,故拒绝赔偿。
策划公司则主张,伤者本是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出于善意无偿前来帮忙,双方未约定报酬,也不存在管理关系,不构成雇佣关系,应认定为“第三者”。同时指出,投保时保险公司仅提供了保险单,未附完整条款,也未对免责内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名受伤人员确系为事发场地内其他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策划公司因作业人手不足临时邀请其帮忙,双方未约定报酬,也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无偿临时义务帮工,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送达保险条款或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策划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6802.63元。
法官说法
判断临时帮工是否属于“第三者”,不应只看是否提供劳务,关键要看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本案中帮工行为不具备报酬与管理要素,属无偿帮工,应当纳入公众责任险保障范围,这既契合对受损方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保险分散经营风险的制度初衷。
(河南法治报记者 宋梦杰 通讯员 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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