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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是指雇主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公受伤,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该赔偿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作为分散企业用工风险的重要险种,其理赔环节因涉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保险公司三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近年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高发领域。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刑法教学,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下面,张教授结合雇主责任险的责任保险属性,立足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利用雇主责任险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认定。
认定雇主责任险型保险诈骗,首先需明确该险种的法律定性。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雇主责任险属于典型的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金赔付以用人单位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且实行限额赔付原则。这一属性决定了此类保险诈骗与普通财产保险诈骗的核心区别:诈骗行为并非针对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而是围绕“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范围与履行状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此类犯罪不仅侵犯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破坏责任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散功能,扰乱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衔接秩序,这是司法机关认定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投保人对发生的 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结合雇主责任险特性,此处“夸大损失”的认定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损失夸大的实质是“赔偿责任履行状态的虚构”。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利用与工伤职工的信息不对称,通过签订“阴阳赔偿协议”、制造虚假支付痕迹,如转账后要求职工取现返还等方式,虚构其已按虚高金额履行赔偿义务的事实。此种行为并非虚构“工伤事故”本身,而是对保险理赔的核心依据——“实际赔偿金额”进行夸大,符合“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特征。需注意的是,只要用人单位通过虚假手段使理赔金额超出其实际赔偿的差额部分,即属于诈骗数额,不因存在真实工伤事故而否定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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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采“实质判断标准”。用人单位的辩解常以“垫资理赔”“代理索赔”为由主张无罪,但从法理上看,保险金的赔付对象是用人单位因履行赔偿义务产生的损失,若差额部分既非工伤职工赔偿请求权的合法转让,也非代理服务的合理对价,则直接体现为对保险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意图,符合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此类案件的常见争议是“保险公司未中止赔付是否意味着未陷入错误认识”。这一问题需结合保险法与刑法的衔接作出回应:《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及时核定理赔的义务,逾期赔付需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保险公司虽在回访中发现赔偿金额存疑,但因用人单位以投诉、诉讼施压,且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诈骗事实,为避免败诉风险而继续赔付,此种情形下的“处分财产”仍基于对用人单位“已足额赔偿”这一虚假事实的错误认识。
刑法上的“错误认识”不要求被害人完全无怀疑,只要其处分财产的核心依据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保险公司的审慎义务不能转化为用人单位的免责理由,更不能因保险公司的履职顾虑否定诈骗行为的危害性。
雇主责任险型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需紧扣“责任保险属性”与“犯罪构成要件”两大核心。唯有将保险法理与刑法规范深度融合,才能精准打击此类犯罪,同时保障企业合法的风险分散需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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