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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宝铁矿集团。刘虎 摄)
郭建军称李志强曾亲口说过:“举报我也没有用,有什么问题拿钱都能摆平,给邢云送了钱财也没把我怎么样!”
“跟旗长、书记我也敢拍桌子、瞪眼睛,你郭建军算个什么东西”。
撰文|杨雄
出品|有戏Hopeful
他是曾获“全国劳动模范”的七旬亿万富翁。
但他同时又是一位从乡长、人大副主任、处长一路走来的退休领导干部。
他手握巨型铁矿向包钢供货,被官媒誉为“草原雄鹰”,却在近年来被合同相对方、当地牧民和媒体人持续举报。近期,其在名誉权诉讼的法庭之上与舆论监督者、商界对手正面交锋,这给公众带来了困惑:
一个公职身份与商业巨贾重叠的“红顶商人”,何以在巨额资源纠葛和多方指控中,屡遭举报却能“屹立不倒”?
1、名誉侵权诉讼战
2025年9月19日、10月24日,一场名誉权纠纷的庭审,在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达茂旗法院)举行。
原告是七旬的亿万富翁李志强,一位曾被官方赞誉、荣誉等身的民营企业家,同时也是一位退休的处级干部。被告则包括当地商人郭建军,以及资深媒体人刘虎和巫英蛟。
原告李志强在《民事起诉状》中指控,两篇由被告媒体人撰写和发布的报道《内蒙红顶商人屡遭举报屹立不倒,更有官媒撰文表彰》和《内蒙古向大老虎邢云行贿数百万元的红顶商人被申请撤销全国劳模》,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不实事实”,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他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删除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面对这场诉讼,被告刘虎在庭审中提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申请:要求对主审此案的达茂旗法院,及上级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
他们给出的理由是,被诉文章中有多处内容,对这两级法院此前审理的原告与郭建军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提出过质疑,认为两级法院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这一申请被法院当庭驳回,后续的复议申请亦被维持原决定。
这场由网络监督引发的法庭攻防,将焦点汇聚在李志强身上:他既是包头市石宝铁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石宝铁矿)的实际控制人,一位被《包头日报》赞为“草原上真正的雄鹰”的“全国劳动模范”;同时,他也是一个被合同相对方、当地牧民和媒体持续举报、曝光的公职人员与巨富的复合体。
双方纠葛的核心,直指其商业帝国的合规性、巨额财富的来源,以及他多年来屡遭举报却“屹立不倒”的秘密。就在这起名誉权诉讼发起的半年前,这场纠葛已经通过一封信件抵达了国家层面。
2024年1月6日,包头男子郭建军确认,他向全国总工会寄出的《关于撤销公职人员李志强“全国劳模”称号的申请》已被签收。这份申请指控李志强“侵占他人巨额财产、偷挖盗采国家资源、强占牧民草场”,要求对这位七旬富豪的荣誉进行直接审视。
对李志强而言,名誉权诉讼是一次强硬的反击;而对于郭建军、牧民和舆论监督者而言,这则是一场持续多年、寻求公道的拉锯战。
2、从乡长到“红顶商人”的轨迹
公开资料显示,李志强1953年出生在达茂旗腮忽洞乡套马沟村,曾任老师、教务主任,于1984年担任石宝乡乡长。1988年,石宝乡利用14.5万元扶贫款创办了乡镇企业——石宝铁矿。
几经变迁,这家矿业公司从乡镇企业、国有联营,最终转变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成为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地方铁精粉生产企业之一。
对于李志强,《包头日报》2023年10月9日的一篇报道称赞他为“草原上真正的雄鹰”和“造福一方的优秀企业家”,并指出其企业多年来为国家上缴税费40多亿元,解决6500余人就业,带动300多人脱贫。
报道称其“多年来一直以光辉形象见诸各大媒体”,被誉为“包头民企第一人”。李志强获得的荣誉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内蒙古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工作先进个人”等。
然而,在这些光环的背后,李志强的公职身份和商业活动轨迹引发了持续的质疑。
《城市建设》杂志社曾撰文批评石宝铁矿“最后演变为‘红顶商人’李志强的私有民营财产”,并指出李志强在此期间还担任过达茂联合旗人大副主任。
郭建军提供的履历信息显示,李志强曾于1991年6月至1996年5月任联营铁矿矿长兼党总支书记、达茂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黑色企业集团董事长;随后进入内蒙古冶金厅任矿山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后又任内蒙古稀土集团生产经营部部长等职,最终以包头市达茂旗教育局教研室处级干部待遇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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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积如山的废石。巫英蛟 摄)
企查查信息显示,李志强本人、其妻子、大女儿李佳霖、二女儿李殊睿、侄儿李军、女婿代海江等家族成员,分别为石宝铁矿和海南盛生隆商贸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李志强本人位列《石宝铁矿2024年股东代表、员工代表、列席代表、列席人员名单》的第一位。
郭建军的举报材料指出,李志强自2003年3月到2015年6月期间,身为公职人员、共产党员,却在石宝铁矿集团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董事局主席,并至今为该企业大股东,领取红利、薪酬和奖金及享受福利待遇。
一位纪委监委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严格限定,若李志强是处级干部,他在职期间经商属于违规违纪,是需要处理的。该人士认为,当地主管部门应当对李志强“是否上升到违法乱纪、称霸一方、欺压祸害老百姓、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及其财产如何定性”进行立案调查和认定。
3、变卦的协议一方赢得了诉讼胜利
郭建军自称是李志强的受害者,其巨额财产被侵吞是他举报李志强的直接原因,也揭示了石宝铁矿内部商业运作的复杂面。
2013年8月9日,石宝铁矿因采矿产生大量废石,不仅侵占草场,且严重污染环境,郭建军等成立的公司与石宝铁矿签署了《石宝铁矿集团公司废石出售协议》,郭建军等出资1360万元,购买了石宝铁矿二十多年来堆放的全部废石和“今后通过技改或其他工艺升级不再产生废石前的所有废石量”,拟变废为宝。
郭建军等将货款全部付清,又投入资金,建起三条生产线准备运营。郭建军称,李志强当时向他承诺了很多优厚条件,并表示“这么大个石宝铁矿不会亏待你的”。
转折发生在2016年。
随着环保政策收紧,禁止采石,原本无人问津的铁矿废石变成了“香饽饽”。郭建军指控,石宝铁矿董事长李佳霖“见利忘义、蓄意掠夺”,未经他同意擅自再次对外出售已卖给他的废石。
郭建军称,其找到李志强,希望其主持公道,但李志强不仅未处理问题,反而采取停电、堵路等措施,要求郭建军“赔钱走人”。
李志强曾威胁郭建军:“环保问题你能解决了吗?农牧民问题你能解决了吗?现在给你个下台机会,老老实实的退出,否则我让你碰得头破血流,赔得血本无归。”
在被威胁和断电停产的情况下,郭建军被迫在石宝铁矿起草的、对自己明显不利的《补充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约定,郭建军须于2018年8月9日前将所购废石全部运离,否则剩余废石将无偿归石宝铁矿所有。
郭建军称,石宝铁矿时任总经理翟宏跃及其法律顾问李兴龙还有诱骗行为,称这是虚假协议,其签字是为了应付公司内部股东问题,协议不生效,不会盖公章和履行。
然而,郭建军指控,此后李志强父女继续指使内部人员“偷出售”废石。因郭建军及合伙人阻拦,李志强被指派几十名保安人员到厂里停电、断路、赶走工人、贴封条,并随后指使人员抢走几万吨试生产加工的废石产品,用于其投资的套马沟旅游项目建设。
2017年至2018年,李佳霖故意停电近一年。郭建军在恢复供电后,又面临“环保问题”的指控。郭建军称,李志强“联合达茂旗环保局捏造假材料栽赃嫁祸”,诬陷其污染环境,最终导致他被公安局拘留。
随后,石宝铁矿起诉郭建军要求其承担八万元环保罚款,达茂旗法院支持了石宝铁矿。郭建军说,李志强曾亲口威胁“我要让公安部门逮捕你”。
郭建军进一步指控,在其被拘留期间,李志强多次派出几十名保安、警车开道,联合社会人员强拉废石,对郭建军一方人员进行威胁、辱骂。郭建军称,因他们多次到现场恐吓、抢劫废石,导致其舅妈精神失常、严重抑郁。郭建军多次报警无果,并指控李志强“联合石宝镇派出所无故扣押我们现场5台生产用机械车辆,扣押时间长达7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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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郭建军清场场景。巫英蛟 摄)
郭建军说,石宝铁矿“偷盗、抢劫并卖出的废石总量巨大(价值上亿)”,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李志强曾放话:“跟旗长、书记我也敢拍桌子、瞪眼睛,你郭建军算个什么东西”。
石宝铁矿起诉郭建军,要求其将废石拉离场地、返还厂区,并依据《补充协议》支付违约金450多万元。
郭建军的代理律师辩称《补充协议》形式上不合法(签字人主体不适格、无公章),实体上违背买卖合同基本原则,丧失基本公平。
然而,达茂旗法院以“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判定协议合法有效,于2020年7月判决支持了石宝铁矿的主要诉请,判令郭建军承担450多万元违约金。
郭建军上诉至包头中院,被维持原判。随后,郭建军向内蒙古高院提请再审。内蒙古高院于2021年11月裁定指令包头中院再审本案,认定原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未书面裁定不予受理郭建军的反诉)和“损失的认定与违约责任的承担严重脱离”(认定损失仅17万余元,却判令承担453.3万元违约责任)的问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包头中院撤销终审判决,发回达茂旗法院重审。达茂旗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重审判决,将违约金降至226万余元。郭建军再次上诉后,包头中院进一步将违约金降至17万余元。他由此认为,虽违约金大幅下降,但“真正的赢家依旧是李志强”。
另案租赁合同纠纷中,郭建军称涉案租赁协议是虚假协议,石宝铁矿仅凭照片起诉,仍然获胜。该案高院再审、检察院抗诉均被维持原判,达茂法院已强行执行完毕,拆除、搬离、扣押了郭建军和其他合伙人的厂房、设备。郭建军认为,这“助力李志强蓄意掠夺郭建军废石所有权的目的就更近一步了”。
郭建军称,石宝铁矿一方面在诉讼中拒不承认他对废石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却私下派人与他进行废石回购谈判,提出以极低价格2600万元收购。郭建军拒绝后,李志强“又开始强硬重启执行程序”。
2023年11月中旬,资深自媒体人刘虎和巫英蛟走访涉案场地,石宝铁矿生产轰鸣,而郭建军的厂房正被法院派的工人拆除、搬离最后的设备。当地牧民告诉他们,被李志强“整”的不仅仅是郭建军一人,众多牧民的合法权益均遭其侵害。
4、富翁的草原掠夺与遥遥无期的补偿
李志强在2023年10月接受《包头日报》采访时曾说:“我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套马沟人,对这片生育我的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借助国家的好政策,我就是想回来给乡亲们做点实事儿,带领乡亲们闯出一条致富新路。”然而,石宝铁矿周边农牧民却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牧民胡小英反映,石宝铁矿实际占用希拉穆仁镇呼和点素嘎查集体草场20063亩,占石宝镇耕地5925亩。胡小英指控石宝铁矿“不但违法征地,还没有给与牧民合理合法的补偿款,大部分牧民至今一分钱都没拿到”。
2015年,《城市建设》杂志社曾发布深度调查报道,指控石宝铁矿多年来在手续不完善的前提下,强行低价“以租代征”农用地转为工业用地;在违规圈占的农用地上,“先建后批、边建边批、甚至在未批下,进行大量挖掘地下国有资源铁矿石进行生产”。该报道批评相关职能部门“显现出失职渎职,甚至违规地帮助违法征用土地”。
八年后,刘虎等走访发现,农牧民的问题依然存在。
胡小英称:“旗长都说‘非法是非法啦,全旗就指望石宝铁矿了’。草场是我们蒙古人赖以生存的土地,可我们的生存和利益谁来管呢?”
她提到,征地中有写着征收的是荒山和水面,但“我们草场是优质草场,根本没有水面”,水面是“他们弄成尾沙库后形成的”。
另一位牧民反映,石宝铁矿挖矿挖到她家房屋跟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她不得不搬离重新盖房,而她的弟弟仍居住在挖矿形成的悬崖边上。
她家的草场被侵占同样没有得到合法补偿。还有牧民说:“我们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有的甚至给了补偿后来又被收回去了。”
牧民们在向国务院、中纪委、各部委的举报材料中控诉,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至今未给出合理合法查办查处答复。
材料中质疑,国土厅出示的征地公开信息中,石宝铁矿和东源两铁矿共办理合法手续征收集体草场仅2600多亩,而牧民的集体草场12749亩和3000亩以及种植地818亩大面积被“未批多占被破坏被改变了草场的用途”。
这份材料指出,石宝铁矿一新建尾沙库就占了草场3385亩,超出了国土资源厅公示的两铁矿全部征地数据亩数。农牧民质疑国土、林草部门在征地问题上失职渎职。
此外,李志强主导建成的套马沟农庄景区,村民反映其“体量庞大,大量取水、取砂、侵占集体土地、破坏林草地”,石宝铁矿采用大型机械设备挖了“好几口深井常年取水”,导致“水位严重下降,我们的生活和农牧业严重受到影响,村民们用水经常可得等一段时间才能来点水”。
5、未被回应的采访
郭建军的举报材料还涉及石宝铁矿存在的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未经批复私挖盗采问题。郭建军说,经专业测算:“石宝铁矿超范围开采面积约302亩。石宝铁矿多年来非法大量越界采矿,非法攫取了巨大经济利益。”
达茂旗自然资源局在调查后回复称,越界现象是因采矿场对边坡进行削坡减载治理隐患工作所致。
然而,2016年3月,达茂旗国土资源局曾对石宝铁矿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年9月对其采矿越界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郭建军称,石宝铁矿自2016年至今一直在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但就这还能被评为国家级绿色矿山”。
针对李志强以公职人员身份非法操控企业、获取巨额财富的举报,郭建军称,2023年4月向包头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但被“拒绝接收《实名举报信》,不给受理”。
郭建军称李志强曾亲口说过:“举报我也没有用,有什么问题拿钱都能摆平,给邢云送了钱财也没把我怎么样!”
此外,郭建军在《关于撤销公职人员李志强“全国劳模”称号的申请》中,恳请核查李志强向贪污受贿的原内蒙古“大老虎”邢云涉案累计行贿折合金额380万元,未被追究刑责的事实是否属实。
一位纪委监委人士认为,当地主管部门应当对李志强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和认定,“坐视不管甚至包庇纵容,将是对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极大损害。”
郭建军还向自治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举报“李志强违法乱纪、个人作风问题、石宝铁矿违法等问题”。
刘虎于2023年12月、2024年1月数次联络李志强,请其予以置评。截止他发文,对方未作任何回应。
在今年9月针对名誉侵权案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中,李志强承认自己收到了采访短信,但未回应。
6、“自取其辱”的名誉权纠纷
不回应采访信息的李志强,却以名誉受损为由,将郭建军和两位媒体人诉至达茂旗法院。
李志强在《民事起诉状》中指控,刘虎等撰写和发布的两篇侵权文章“数次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捏造“不实事实”,认为“被告二、被告三作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被告一提供的内容未履行核查职责,传播了不实信息”。李志强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删除文章、公开声明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刘虎等认为:原告不是普通的人民群众,系退休的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根据宪法、其他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而原告李志强展现了一种对待社会监督的蔑视。“所发布文章实地调查,主要问题进行了求证。作品既没有偏听,也没有偏信,只是向社会公众客观展示了调查采访过程,没有使用定性的语言。”
刘虎等二人的代理律师主张文章内容“真实客观,无捏造、歪曲,符合‘基本真实’标准”,旨在“披露不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属于“合法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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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法院。刘虎 摄)
他们强调“已尽合理核实义务”,包括“查阅并引用了法院裁判文书、行政机关公文等权威材料;向知情人了解情况;参考了其他新闻媒体的报道;进行了实地走访、拍摄、牧民访谈等;向原告发送求证短信”,并指出原告未对求证短信进行回应。
原告李志强的律师称被告刘虎等发布的文章未注明系转述郭建军意见的情况下,称《补充协议》是在郭建军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等,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明显不符。其认为,被告媒体人在掌握“相关部门对石宝铁矿及李志强调查结果的情况下,未就结果进行说明”,并指控侵权文章构成“严重失实”。
围绕该名誉权诉讼,被告郭建军向法院提交多份法律文书,指出:达茂旗法院并无本案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扬州市邗江区、包头市东河区或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他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等条款,主张“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应优先确定管辖,认为原告李志强长期居住于海南三亚,而非其自称的“经常居住地”达茂旗套马沟村,且涉案自媒体主体注册地分别位于重庆和扬州。
郭建军同时要求,因达茂旗法院审理过多起涉及李志强的案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理。
郭建军还阐述了“不构成名誉侵权”的理由。他表示,自己发表的相关言论系基于举报与公共监督目的,属“合理评论”,无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的主观故意。
与此同时,郭建军还两次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调取李志强的任职履历及“邢云贪污受贿刑事案卷材料”。他认为,上述材料事关核实李志强是否存在“交叉任职”或“利益关联”,系查明事实的必要证据。
据了解,法院未同意这些取证申请。
达茂旗当地一位人士认为,李志强的名誉权诉讼非常不明智,越诉讼将越对其不利,属“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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