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中铸就伟大,坚守中彰显担当。云南最美政法干警候选人刘丽萍法官扎根基层二十余载,始终秉持“以百姓心为己心,以百姓事为己事”的信念,用脚步丈量民情,用法律守护公正,用温情化解矛盾。
她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背负国徽翻山越岭,推动“移动法庭”服务群众“零距离”;她坚持法理情融合,联动多方力量,织密基层治理“同心网”,将大量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她不仅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更是群众身边的“贴心人”。
在她身上,我们看到了新时代法院干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政治本色,诠释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深刻内涵。
她的事迹平凡却动人,朴实却崇高。
孙艳华基层法官的“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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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学习了师宗县人民法院刘丽萍法官的事迹,深受启发,感受颇深。同为曲靖的基层法官,办理的案件、工作的内容也相差无几,可以说是平凡得不能再平凡了,然而她却能在平凡的工作中如此出彩,我读到了她认真的“用心”:用心研究工作现状,找到突破困局的破局之策;用心贴近群众,耐心化解矛盾;用心服务基层,维护社会和谐。她的“用心”体现在事无巨细的平凡工作中,展现了一名基层法官的“大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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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每一名法官都应该具备自己的“情怀”,而这种“情怀”的核心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这个“情怀”,每一名法官也都会很用心,有的利用仅有的业余时间不停学习“充电”;有的反复论证调查,只为无限接近“真相”;有的几次三番耐心做调解工作,希望“案结事了人和……”法官的用心体现在具体的案件和业务中,除了对宪法、法律的忠诚之心,还要有像刘丽萍法官用实际行动诠释的“以百姓心为己心,以百姓事为己事”的公道之心、温暖之心、融合之心以及敬畏之心。
首先,法官应该具备公道之心。自古以来,好法官在人民的心中就是铁面无私、清正廉洁的代名词。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追求的就是“公道”。
记得我办理的一件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名年过八旬的老人,她起诉自己的孙子和保险公司,原因是她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时发现,该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竟然不是她自己了,而是自己的孙子。老人清楚地记得自己在十年前投保的这份商业保险投保人就是自己,自己从来没有办理过投保人变更手续,而保险公司却说是她通过手机APP办理的变更手续。案件开庭时,老人的孙子坚称是老人自己用手机办理的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也认为通过手机APP办理手续必须要上传当事人的身份证,进行人脸识别等程序,如果不是原告自己操作是不可能完成变更手续的。此外,保险公司还提供了相应的电子数据证据。看见老人百口莫辩地诧异、委屈,我也在疑惑,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能自己用手机完成这一操作吗?当询问得知原告不识字且开始使用老年手机,没有下载APP功能时,一个想法闪现在我的头脑里。在法庭上,我以严肃的神情和语气再次重申了法庭规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并强调了法律后果。随后,我询问被告,即原告的孙子“是否办理过投保人变更手续?”并对其进行不断追问施压,终于被告承认是他用自己的手机下载了APP,以原告社区需办事为由骗取原告对着手机进行人脸识别办理的业务。
真相水落石出,我们对原告的孙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也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进行了提示,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天完成了投保人的归位手续。老人对我说的“法官真公道”,对于我而言只是对真相的一次不放弃的尝试。
其次,法官应该具备温暖的心。基层法官办理的案件没有太多的“轰轰烈烈”,更多的是“鸡毛蒜皮”。可能我们眼中的“鸡毛蒜皮”就是当事人心中的“排山倒海”。就像刘丽萍法官办理的案件一样,很多都是“家长里短”的家庭矛盾、“挪田攒地”的邻里矛盾、“言而无信”的交易纠纷等。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离婚可能就意味着家散了,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矛盾有一个长期日积月累的过程,要一两句话、一时之间化解这些矛盾是不可能的,所以家事法官们总是怀着一个温暖之心,“将心比心”通过无数的语言、多次走访、数次调解逐渐融化了当事人心中的“冰山”,使他们愿意再给配偶一个机会,破镜重圆;同时,他们也树立了对生活的信心,对无法挽救的婚姻选择放手。
再次,法官还要有融合之心。在法院内部,融合是法官与法官之间的“互通有无”、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是工作中的默契,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相通与配合。对外,融合是法官与社会的“角色转变”,法官的最大愿望大概就是“天下无讼”,这个愿望虽然不现实,但也可以是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法官具有调处矛盾、化解纠纷的专业优势,我们不能将自己屏蔽于审判台和办公桌上,要积极走入村(社区)、走进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宣传法律法规,指导基层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研判当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等,积极培育“无讼”的土壤,在普法宣传过程中,我们应该弘扬诚信和契约精神,营造理性、平和、协商解决问题的处事氛围。就比如刘丽萍法官所实践的:走出法庭、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还有,法官要有敬畏之心。所谓敬畏,是对法律的敬畏,尤其作为民事法官,法律规定丰富繁杂,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而各类案件也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条款款的“套路”出现,基层法官很多时候审理一件案件像面对一堆“乱麻”,寻找着能理顺“乱麻”的“线头”,有时候,我们以为找到了“线头”,梳理一通,却发现不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要疏忽了任何一个节点,裁判的结果都是“南辕北辙”。经常,我们会将已经办结或者正在办理的案件从大脑的“案件库”里拿出来盘点一下,就像一头老牛在“反刍”,在“反刍”过程中,发现自己专业知识还有很多欠缺,一些案件仍然留有遗憾,对丰富的法律“海洋”自己还是知之太少,由衷对法律产生更沉重的敬畏。敬畏,还有对自己职业的敬畏,尤其面对来自那些文化水平低、生活阅历少的普通当事人,他们看我们是对法官职业的敬畏,是对公平正义的敬畏,“秉公办案”“明察秋毫”“一身正气”“清正廉洁”……这些词语是对法官职业的评价,更是对从事法官职业的同行们品质和职业精神的鞭策。
孙艳华(沾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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