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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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日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规模、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
记者了解到,《条例》从五方面加强公共监测,一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推进互联互通;二是统一规划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加强站点管理和运行保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四是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以及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五是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能力。
据悉,《条例》将规范和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建立了全链条监管体系。一是规定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或者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三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四是根据规模、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五是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此外,在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面,《条例》从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规范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等三个方面作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组合拳”,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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