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刘某飞,男,汉族,1981年4月21日出生,无业 ,现住宝塔区南十里铺。
被申请人:宫某斌,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东关街。
被申请人:李某,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百米大道紫玉东方1号楼1单元902室。
再审申请人刘某飞因与被申请人宫某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本院(2016)陕0602民初50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某飞申请再审称,一、申请撤销(2016) 陕0602民初5024号民事调解书,并提起再审驳回宫某斌对刘某飞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官与宫某斌、李某串通并拉着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做局,共同侵害刘某飞的合法权益;2.原审法官在未与刘某飞核实代理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3.原审法官未对民间借贷款项来源及合法性进行审查,调解无效;4. (2016)陕0602民初5024号民事调解书中刘某飞的担保责任超出原合同约定保证范围;5、原审法官勾结当事人枉法裁判,未向刘某飞送达调解书,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也未向刘某飞送达法律文书,致刘某飞被限制高消费并造成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追究原审法官的法律责任,因其并未提交任何有关证据材料,不能真实反映其主张的事实存在,故对其该项申请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里提到,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的授权委托书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法院向高某送达的出庭通知书时间为2016年12月3日,存在高某与原审法官串通的情形,就此问题本院认为,刘某飞系高某的姐夫,高某串通外人侵害刘某飞的利益不符合常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开庭公告及出庭通知书于开庭前三天发布或送达,高某于2016年12月6日开庭当日到庭,书记员当日制作了提前三天的出庭通知书向高某送达,这才出现出庭通知书的时间早于委托授权书的落款时间,这只能是案卷材料上出现的瑕疵,并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故不能就此认定原审法官和高某存在串通的情形,且当日还给该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另外,再审申请人于2023年就本院(2016) 陕0602民初5024号民事调解书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民事调解书,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宫某斌对申请人刘某飞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 一、原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调解内容违法;二、宫某斌系职业放贷人,其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刘某飞的担保行为也应属无效;
三 、原审程序违法,违反自愿原则。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公开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某文、谢某芬参加了听证。2023年6月21 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6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综上,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不能予以认定,且其之前的再审申请已被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故不应当再提出再审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某飞的再审申请。
![]()
责任编辑:高楠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研Live立场。另外,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或在后台留言,我们都将会及时处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