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里,我当事人被控受贿,指控金额之一就是一辆价值57万元的车。检方的说法很直接——老板送了车,所以构成受贿。但我们翻卷宗时注意到一个很关键的细节:老板自己在供述里说,工程总额是8800万,他承诺给5个点的“好处费”,也就是440万。再看双方口供,说的是已经给了60万,还差380万没给。
这话听上去没毛病。但问题就出在这个对不上数上:
如果这57万的车真是“送”的,那“还差的金额”不应该是380万,而是323万才对——440万减去60万和57万。可口供始终说“还差380万”,没把这车算进去。这就说明,这车子很可能不是“送的”,而是“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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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我们进一步查证了几个核心点:
第一,这车不是老板主动提出来“送”的,是我当事人借来用的。第一次借是去成都,后来还了;第二次又借,也是去成都,用完后也还了;第三次是海南出行,再次借来使用。借车时间前后连贯,中间有归还行为。
第二,他在海南的时候,还有向朋友提过“这是某某老板借我的车”。
第三,在笔录中,我当事人自己也说了,车子皮质味道很重,坐车以后心里感觉很难受,没想过要收这个车——连他自己都嫌弃这个车子,哪像是想“据为己有”的样子?
第四,当事人自己的笔录也是前后不一。有两次不同的笔录,问话笔录中说的是他送给我的,而在自书笔录里面说的是他借给我的,前后供述有矛盾。
还有一条很重要的依据是:2007年最高法院关于受贿的一个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以房屋、车子作为行贿对象,应当要区分有没有借用合理理由,有没有实际使用,有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
所以这个案子的辩护关键就出来了:
一是金额对不上;
二是供述矛盾;
三是使用方式确实有合理解释,有借有还;
四是车子本身并不具备“赠与受贿”的条件。
综上所述,这个57万的车子就是借的,而不是受贿的5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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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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