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张小某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父张某的抵押担保行为,完全不符合“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这一法定前提,因此该担保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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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530期,未成年人房产担保案
本案张小某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父张某的抵押担保行为,完全不符合“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这一法定前提,因此该担保行为自始无效。
一、案子简介
金某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120万元的贷款。为了促成这笔贷款,金某要求好友张某给予提供担保,张某同意,用他未成年的孩子张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提供了担保,并作为张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了字,办了抵押登记手续。
到了还款时间,金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某银行便将金某及担保人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对张小某名下那套已抵押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即通过拍卖、变卖该房屋来收回贷款。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抵押行为无效。张某作为监护人,其处分未成年孩子张小某财产的行为,并非为了张小某的生活、教育等切身利益,而是纯粹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这种行为不仅不能给张小某带来任何收益,反而使其房产承担了巨大的债务风险,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抵押合同及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银行无权拍卖该房产。
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有以下警示意义:
1.给所有父母的警示:不少父母认为,子女名下的房产归根到底是自己出钱买的,自己有权支配。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误区。一旦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法律上就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父母的角色是监护人而非所有权人,监护人的核心职责是管理和保护,而非随意处分。将子女房产用于为自身或他人债务担保,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便签了字、办了抵押,最终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2.给金融机构及出借人的警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接受房产抵押时,绝不能只看产权证,还必须对抵押人的身份和处分权限进行审核。当抵押人是未成年人时,就必须高度警惕,审核其法定监护人提供抵押的目的是否真正为了该未成年人的利益。像本案中这样明显为他人作保的情形,金融机构若未能审慎识别,将自行承担抵押无效的法律风险,导致债权失去重要的担保;
3.明确法律底线: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是刚性的,本案判决再次清晰地说明,任何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三、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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