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全文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涉企典型刑事案例(二)

0
分享至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权益并重,深耕涉企刑事案件审判实践。前期,上海一中院举行涉企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指引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涉企典型刑事案例》,现将案例详情陆续刊发。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俞某某利用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出纳,负责银行账户管理、银行付款、现金管理、预留印鉴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在该公司任项目会计,负责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职务上的便利,经预谋各自使用掌管的可发起交易、汇款、登录网上银行的“制单U盾”以及对交易、汇款申请进行审核的“复核U盾”,采取制作虚假工资单上传网上银行系统后直接复核等方式,多次挪用某科技公司项目账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2200余万元,主要用于投资期货等营利活动,至案发仍有人民币760余万元尚未归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某某、何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何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主要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本案事实、性质以及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被告人俞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何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责令各被告人退赔,不足部分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资金安全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依法持续加大对企业内部人员侵吞、挪用本单位财产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引导企业建立严格财务制度、防控内部腐败风险,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长远健康发展。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充分注重依法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依法保护企业产权。近年来,企业内部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虽然并不掌握企业的关键决策权,但利用其负责业务流程中个别环节的权力,长期实施腐败犯罪,表现出“小权力、大腐败”的特征。甚至出现不同业务环节的人员相互勾结,配合规避企业的内控机制,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重大隐患。

本案中,被告人俞某某作为公司出纳、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公司会计,本应相互制约、监督,共同维护公司财务安全,反而相互串通,利用其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配合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期货交易等营利活动,且至案发仍有760余万元尚未归还。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发生于企业内部严重腐败犯罪绝不姑息的严厉态度,更是对广大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强化腐败治理机制的提醒。



被告人胡某某先后担任某食品公司电商系统渠道拓展部部长、运营部部长,职责范围包括经销商管理、经销商进货价格洽谈、为经销商申请赠品及营销费用等。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胡某某与助理吴某某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市场营销公司成为某食品公司一级经销商,以及该公司获得某食品公司易变卖的赠品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某市场营销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吕某某给予的回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胡某某实际分取人民币110余万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某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本案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被告人胡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二审期间胡某某的进一步退赔表现等,依法对胡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企业内部人员实施商业贿赂犯罪不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会对全行业营商环境造成显著冲击。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借助其所在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利用其本人有权审核经销商资质等职务上的便利和公司监管的薄弱环节,暗中与经销商进行权钱交易,阻碍了企业正常发展,破坏了行业营商环境。法院依法打击此类商业贿赂犯罪,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警示企业完善内部治理,为企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担任某信息技术公司创意策划经理、设计总监等职。2019年至2022年,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由刘某某代表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某商谈项目费用。刘某某利用该职务上的便利,篡改项目明细、虚增合同报价,待某信息技术公司向某传媒公司付款后,由庞某将虚增的合同款项转账给刘某某。经查证,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侵占某信息技术公司资金人民币240余万元。此外,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实际控制的某文化传播公司承接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业务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给予的钱款人民币26万余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本案事实、性质,以及刘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相关违法所得等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责令刘某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1条指出,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决策、执行企业事务、主管、管理企业财产的人员利用职权长期实施腐败犯罪,甚至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在签订履行合同、开展实施业务的过程中隐性侵吞企业财产,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策划经理、设计总监,违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与业务对象合谋,在业务合同中以虚列明细、虚增价格等方式隐性侵吞企业财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本案依法判处,彰显了司法机关深挖隐性腐败犯罪线索、依法惩治各类新型、隐性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保障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2022年2月,被告人钱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出资设立放贷工作室,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负责接收、审核借款人信息,由钱某、谢某某负责放款,通过互联网借贷信息平台,以周息20%至30%不等的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牟利。同年7月,上述工作室解散后,钱某又伙同周某再次设立放贷工作室,采用上述模式继续对外放款。经查证,上述两家工作室累计向3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发放高息贷款人民币800余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谢某某、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钱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本案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被告人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展新业务、扩大生产规模、进行项目投资等均会产生融资需求,少数不法分子趁机以高利放贷等形式对企业利益进行盘剥。法院依法惩治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犯罪,依法打击“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放贷和转贷行为,从严处理民间融资领域的犯罪活动,净化融资市场环境。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等人以开设放贷工作室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放贷周息高达20%至30%,绝大多数情况下无助于解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反而会造成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本质上属于严重扰乱融资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动。通过刑事手段维护信贷市场秩序,重点规范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能够为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被告人赵某经与黄某某共谋,由赵某向银行申请贷款转贷牟利。2019年12月10日,赵某以其公司经营周转的名义,向某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人民币1395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执行利率为年息4.7%。12月30日,某银行将该笔贷款支付至赵某指定的某贸易公司账户,同日层层划转至赵某实际控制的陆某某账户。次日,赵某以月息3.5%的利率将其中人民币860万元转贷给黄某某指定的借款人。赵某偿还银行贷款后共计获利人民币130万余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高利转贷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综合本案事实、性质,以及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被告人赵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人将申请的银行贷款予以转贷,利用银行放贷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之间的利差牟利,不仅变相加剧了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更造成信贷资金脱离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违背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编造企业经营周转的虚假事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既增加了实际用款人的融资成本,又扰乱了金融机构信贷秩序,应予刑事打击。考虑到赵某的转贷行为最终未给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造成实际损失及其他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赵某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高利转贷犯罪,既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信贷秩序,又有助于规范民间融资秩序,引导信贷资金通过合法途径流入有真实资金需求的企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值班编辑:郭葭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上海一中法院 incentive-icons
上海一中法院
发布法院相关资讯,提供在线便民诉讼服务
1869文章数 1705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洞天福地 花海毕节 山水馈赠里的“诗与远方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