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坚守与担当——从一起“烟草无证经营”案看非法经营罪的边界
一、案情简介
2021年初,当事人因经营需要依法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2022年受新冠疫情影响,门店经营困难,常处于关闭状态,导致其烟草零售许可证被注销。为维持生计,当事人与亲属合伙开设新店,并以亲属名义重新办理了烟草零售许可证。由于烟草公司供货有限,当事人遂从本地乡镇收购部分香烟用于销售,并将部分滞销香烟通过快递寄往外地朋友处代销。
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律师办案观点
肖小勇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我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共同经营行为应视为有证经营
当事人虽未直接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其与持证亲属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属于典型的合伙经营模式。在法律上,应视为当事人仍处于有证经营状态,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要件。
跨区、超范围经营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及司法解释,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跨区域、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属于行政违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虽违反烟草管理规定,但并未触犯刑法,应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不予刑事追责。
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
涉案烟草均为真烟,来源于正规渠道,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也无消费者受害。在疫情背景下,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生存自救性质,社会危害性极小,不应以刑事手段打击。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最终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事人自2022年取保候审至今,未再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恢复正常生活与经营。
结语:
本案再次表明,在刑事辩护中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律师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在个案中推动司法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清晰界定,避免以刑代行、以刑促管,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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