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融创城的车位纠纷又炸新料了——之前业主举报开发商违规卖车位,结果发现实际操盘的是“熠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在更离谱:开发商逾期交房欠着违约金,转头把车位转给第三方;业主用违约金抵车位,却被写成“自愿放弃”还拿不到发票!
先理清楚最新背景:
之前有不少粉丝爆料,业主买武汉融创城车位时,签的是和“熠硕公司”的合同,但这家公司连车位的合法经营权都没公示;同时融创本身逾期交房,欠业主违约金没赔,却把车位资产转移给熠硕;更坑的是,业主用违约金抵车位款,合同被改成“自愿放弃违约金”,熠硕以“放弃部分不用开票”为由偷税漏税,现在税务局已介入调查。
这波操作的法律雷区,直接对标法条!
1. 熠硕公司到底有没有资格卖车位?熠硕公司卖车位的合同无效!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规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归建设单位所有,可通过约定归属业主;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明确,违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需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办理手续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也就是说,从权利归属的角度来讲,必须要有权利才能够对车位进行处分:车位所有权若属开发商,转让经营权需书面授权+公示;若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分。
因此,首先得掰扯:融创开发商和熠硕签的车位转让合同,到底有没有效?熠硕有没有经营权?有没有获得授权?
现在熠硕既没公示融创的合法授权,虽然提供了所谓的转让合同,但合同是否合法生效,有没有相应的交易对价?也就是说,没证明车位归其所有,按《民法典》第153条,这种“无权处分”的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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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逾期交房欠着违约金,转头把车位转第三方——转移车位涉嫌逃废债!
按照《民法典》第538条、539条明确: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方式处分资产,影响债权人(业主)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更恶心的是:融创本身就逾期交房,欠着业主一大笔违约金没给,转头把车位转给熠硕卖——这操作很难不让人怀疑是“逃废债”!
大家都知道,开发商逾期交房得赔违约金,这是实打实的债务。现在把车位这种资产转移给第三方,相当于把“能变现的东西”从自己名下摘出去,万一后续开发商资金出问题,业主的违约金可能真就成了“空头支票”——这不就是把债务甩给业主,自己拿着资产跑路?
所以说,有理由怀疑,融创逾期交房欠违约金(债务),却把车位转给第三方,属于“恶意转移资产”,业主可起诉撤销该转让。
3. “自愿放弃”合同+不开发票违法!税务局都看不下去了!
按《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从性质上来讲。开发商/熠硕以“欺诈”方式让业主签“自愿放弃违约金”合同,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
同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自愿放弃”不能成为偷税理由,税务局可对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
也就是说, 最坑的是违约金抵扣车位这事儿:业主本来是想用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抵车位款,结果合同被写成“自愿放弃违约金”,现在税务局查发票,熠硕说“自愿放弃的部分不用开”——这纯属偷换概念!
不管合同写啥,业主实际是用违约金(属于合法收入)换了车位,这笔交易必须开发票!熠硕拿“自愿放弃”当借口不开发票,既是偷税漏税,也是坑业主:没发票,业主连“买了车位”的合法凭证都攥不牢!
现在业主们等于被架在火上烤:车位合同可能无效、开发商疑似转移资产逃债、连发票都拿不到——这哪是买车位,分明是跳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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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不用慌,3条合法途径直接走!
1. 查授权+提合同无效
向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开:融创与熠硕的车位转让/授权文件,若无法提供,直接向法院起诉确认《车位使用权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车位款。
2. 起诉撤销资产转移+追违约金
收集融创逾期交房的证据(购房合同、交房通知)、车位转移给熠硕的证明,向法院起诉:
- 撤销融创与熠硕的车位转让行为;
- 要求融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3. 向税务部门举报+追发票
拿着车位合同、付款记录向税务局举报熠硕“拒开发票”,要求其补开发票并接受处罚;若因“自愿放弃”合同受损,同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条款。
现在业主们的核心诉求很简单:要回合法的车位权益、拿到该赔的违约金、攥牢发票凭证——别让开发商和第三方把“违法操作”包装成“自愿交易”!
你们有没有遇到过这种“转移资产+合同埋坑”的套路?评论区@何律普法说说你踩过的坑,也给其他业主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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