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近日,甘肃省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明确了多项核心问题。为甘肃省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操作指导。详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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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A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
(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
(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甘建质规〔2025〕4号);
(5)《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甘建服〔2025〕164号);
(6)《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5〕163号)。
Q
上述文件在何处查询下载?
A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规章库”;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政策发布。
(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s://zjt.gansu.gov.cn/)“厅发文件”栏目。
Q
甘肃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期至什么时间?
A
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5〕163号)要求,由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现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证书无需换发,仍可用于正常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现有检测机构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申请资质重新核定。
Q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A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可查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
Q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对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有什么要求?
A
申请综合类资质的,需具有15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个专项类资质的,需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类资质的,无质量检测经历要求。质量检测经历是指在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年限。
Q
现有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时,可否申请其所持现有资质证书上没有的专项?
A
可以,但机构申请该部分专项时应符合资质标准的年限要求。举例1:某检测机构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经历不满足3年要求,旧版资质仅有钢结构检测专项,重新核定时除了可申请钢结构专项外,还可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其余5个专项暂不可申请;举例2:某检测机构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经历满足3年要求,旧版资质仅有钢结构检测专项,重新核定时除了可申请钢结构专项外,也可申请其余8个专项。
Q
检测参数对应多个方法标准时,机构应怎样选择?
A
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Q
对检测机构的报告批准人具体要求是什么?
A
根据《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其中,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备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报告批准人及其批准范围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后发生报告批准人、批准范围变更的,应向省住建厅提交变更申请。
Q
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同时在几项检测专项资质中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Q
主要人员中哪类人员有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要求,质量检测经历如何认定?
A
主要人员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有职称的技术人员有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要求。主要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作的经历,佐证材料为:有任职经历的检测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检测报告,以上佐证材料需提供至少一项。
Q
注册人员能否作为技术人员使用?
A
可以。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的不超过3项),且至少应包含其作为注册人员对应的专项。
Q
技术人员中规定“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此规定下4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2名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是否可以重复?
A
在同一项检测专项资质申请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可重复使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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