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百度APP畅享高清图片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核心事实背景
遗赠人李建国(2022 年 12 月 19 日去世)与刘芳曾两次结婚,2004 年 6 月首次结婚,2006 年 10 月 30 日生育女儿李娜(本案被告),2016 年调解离婚;2018 年 12 月 5 日复婚,2022 年 5 月 23 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李娜由刘芳抚养,李建国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 元至李娜年满 18 周岁。刘芳与李建国结婚前育有一子李阳(本案被告,2000 年 6 月 4 日出生)。
涉案房屋为北京市大兴区某号院的宅基地地上房屋(以下简称 “某号院房屋”,即一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归李建国所有(面积 0.599 亩),2016 年 8-9 月推倒重建,2017 年 4-5 月完工,分南北两院:南侧前院有北正房 4 间、西厢房 2 间,北侧后院有北正房 4 间、西厢房 2 间,共计 12 间,为李建国婚前个人财产(刘芳认可无自身份额)。
2020 年 9 月 11 日,李建国(甲方)与李明(本案原告,李建国侄子,同村人,父亲与李建国系同胞兄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建国将 12 间房屋遗赠给李明,李明承担李建国产前赡养、死后丧葬义务。李建国去世后,李明与李娜、李阳就某号院房屋归属未达成一致,李明遂提起诉讼。
(二)涉案房屋争议事实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争议:
原告李明主张:协议系李建国与自己在见证人王建军、李志强见证下自愿签订,有视频为证(视频中李建国姐姐李娟宣读协议,李建国表示同意并签字捺印);协议签订后,自己全面履行义务(照顾李建国日常起居、支付医疗费用、办理丧葬事宜,李建国在外地时每月支付 6000 元生活费),故 12 间房屋应归自己所有。提交协议、视频、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医疗费 / 丧葬费票据、转账凭证等证据。
被告李娜、李阳抗辩:对协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李建国系被胁迫签订;见证人李志强是李明亲舅舅(存在利害关系),王建军曾无偿使用李建国房屋(可能偏袒李明);不认可李明履行赡养义务,主张李娜也照顾过李建国,故不同意房屋归李明所有。提交光盘(证明照顾李建国)佐证,但其质证时认可协议及视频真实性,仅否认李建国真实意愿。
房屋份额争议:
原告李明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自己已履行义务,12 间房屋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李娜、李阳主张:李娜是李建国未成年女儿,李建国对其有抚养义务,协议未为李娜保留必要份额,故李娜应分得房屋份额;李阳认为自己也应享有份额(未提交证据证明)。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明诉求
判令遗赠人李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号院的 12 间宅基地地上房屋归原告李明所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娜、李阳承担。
(二)被告李娜、李阳答辩意见
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系李建国真实意思,主张协议可能系胁迫签订,不同意房屋归李明所有;
李娜是李建国未成年女儿,协议未保留必要份额,李娜应分得房屋;
李阳主张自己也应享有房屋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本案诉讼费应由李明承担。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号院内的北侧院落中北正房 4 间、西厢房 2 间,南侧院落中的自西向东数第一间北正房及西厢房 2 间,归原告李明所有;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某村某号院内的南侧院落自东向西数第一、二、三间北正房,由被告李娜继承;
驳回原告李明、被告李娜、被告李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1.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后,享有受遗赠权利。
本案中,李明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李建国、李明及见证人签字捺印,配套视频显示李建国签订时意识清醒、自愿同意,且李明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用凭证、转账记录等,可证明其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赡养及丧葬义务。李娜、李阳主张协议系胁迫签订,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结合协议签订过程及履行情况,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2. 为未成年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虽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嘱,但本质是特殊遗赠形式,应参照该规定保护未成年继承人权益。
李娜系李建国未成年女儿(判决离婚时确定由刘芳抚养,李建国需支付抚养费),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独立生活来源,《遗赠扶养协议》未为其保留必要房屋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李娜的实际需求、房屋现状(12 间房屋分南北两院),法院需从协议约定的 “12 间房屋归李明” 中析出必要份额归李娜。
3. 房屋分割的合理性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某号院房屋共 12 间,分南北两院且结构独立,北侧院落(4 间正房 + 2 间厢房)及南侧院落部分房屋(1 间正房 + 2 间厢房)归李明所有,可保障其因履行扶养义务应得的权益;南侧院落 3 间正房归李娜继承,能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且未破坏房屋整体使用功能,符合 “有利生产、便利生活” 原则。
此外,李阳主张房屋份额,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建国存在法律上的继承或扶养关系(系刘芳与前夫之子,与李建国无血缘或收养关系),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结合协议效力、未成年继承人权益保护及房屋实际情况,作出上述裁判,既维护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严肃性,又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基本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