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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作为一个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辩护理念的构建者和破冰者,杨红伟律师穿行于刑辩激流,每一步辩护实践都在印证一个朴素信念: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信念的坚守,更需要实质的行动与体系化的智慧。在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某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刘某某(化名),因一桩长期挂案的黑社会骨干成员袭警案被指定异地管辖的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在审判的关键阶段,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红伟律师接受委托,成为刘某某的辩护人。在经过激烈的控辩交锋后,鉴于案件的重大性和特殊性,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以与实际羁押时间相匹配的“实报实销”方式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绝地反击:冲破会见阻碍的斗争历程
杨红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尝试会见当事人刘某某,却遭遇了来自看守所的程序性阻碍。看守所多次以需要办案检察机关电话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与此同时,主办检察官的态度亦令人困扰,每每在估计律师将离开时才短暂露面,始终以“正在请示上级,会尽快安排”为由拖延。在一个多月尝试会见无果的困境中,杨红伟律师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与当事人沟通,只能利用看守所民警对刘某某的同情,转告管教民警:“家属从外地请律师了,律师这是第X次来”,以期传递信息,增强刘某某的信心。面对这一局面,杨红伟律师果断将在案卷中发现的其他办案问题连同无法会见的异常情况,一并反映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余天后,程序壁垒终于松动,检察院通知可以会见。首次开庭时,控方表现得异常客气,主动询问杨红伟律师是否有意见提出并愿意改正。对此,杨红伟律师保持了专业警惕,认为这亦可能是控方意图摸清律师对案件相关问题掌握程度的策略。
◆精神刑讯:亲情成为无形的逼供枷锁
获得宝贵的会见机会后,杨红伟律师得以深入了解案件内情,刘某某向其透露,检察院审讯人员运用了两点极具心理压迫性的“攻心”手段,迫使他作出违背事实的自认供述。审讯人员向其施压:“将会对你所办的所有案件进行彻底复查”,更以“你两个儿子还在上警校,得对儿子好”点明要害。这种以亲属前途命运作为要挟的手法,其效果近乎屡试不爽。任何人在这种压力下,都会陷入巨大的恐惧和痛苦的深渊,几乎难以抗拒。维系人类繁衍的伟大亲情,在此刻被异化为摧毁当事人意志、迫其屈服的残酷刑讯工具。在这种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无法承受的痛苦煎熬下,刘某某不得不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书写了一份存在虚假内容的“情况说明”,违心承认了案件中原本缺失的关键环节事实。
◆证据硬伤:核心事实客观证据的彻底缺失
在指控刘某某徇私枉法的核心逻辑链条中,一个致命的证据缺陷被杨红伟律师敏锐捕捉。案件的关键指控环节在于,刘某某需要在出差期间通过通讯工具接收上级指令,并向具体办案人员发出指令。案卷中对指令的发出与接收均明确指向“电话”沟通这一方式。然而,作为能够客观反映通讯事实的关键物证——通话记录,却在案卷中付之阙如。依据技术条件,通过电信运营商调取服务器上的通话记录完全可行。遗憾的是,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任何调取证据的过程说明,仅以一份内容空洞的“无法调取的情况说明”进行应对。这一核心客观证据的缺失,使得指控赖以建立的基础显得脆弱且存疑。
◆辩护策略:聚焦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挑战指控根基
庭审过程中,杨红伟律师作为辩护人,将策略重点放在对控方证据体系根基的撼动上。他坚决、持续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尤其是针对刘某某在精神高压下形成的自认材料;同时,他反复提出关键证据调取申请(包括要求调取关键通话记录),旨在从根本上质疑公诉人提交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在法庭上,杨红伟律师坚决要求刘某某将遭受刑讯逼供的具体次数、具体场合、具体地点、详细内容进行完整的复原陈述。随后,他紧扣刘某某的陈述,从人性、亲情及人类社会伦理的高度,对该精神刑讯的发生机制进行了深刻的阐释,力陈其非法性及其对案件真实性的扭曲。合议庭对此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聆听。杨红伟律师进一步在法庭上系统阐述了“零口供”条件下定罪必须依托客观证据,以及“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的不真实口供”同样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法律原则。通过庭前会议和三次正式开庭所呈现的证据状况清晰地表明,控方试图构建的证据体系远非“摇摇欲坠”,其根本问题在于房子“根本没有盖起来”——关键性的基础支柱(核心客观证据)完全缺失。正是基于案件中存在的根本性证据缺陷以及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合议庭最终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度讨论,作出了依据实际羁押时间进行裁量的判决——实报实销。杨红伟律师深刻指出,这种判决结果,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正是“疑罪从无”原则得以体现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理念反思:实质化是刑辩的本质要求、精细化是刑辩量的要求、体系化是刑辩的方法论
杨红伟律师作为一个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辩护理念的构建者和破冰者,在总结本案及长期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强调了核心的辩护理念:
实质化辩护是刑事辩护在质上的根本要求,其核心是追求真实的辩护效果——真正指向无罪或罪轻,并且能实际发生作用的辩护。它坚决反对走过场、忽悠式、欺骗式、炒作式、表演式、配合式、安慰式、占坑式的任何形式的假辩护。它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以专业的深度和执着的态度,去撼动不公正的指控。
精细化辩护是案件辩护在量上的要求,要求辩护律师对案件证据、法律、判例、其他决定性因素进行精细化深入研究,从细节发现问题,从细节中突破问题,从细节的量变积累到质变。
体系化辩护是刑事辩护在方法论上的要求,要求辩护律师必须考虑案件背景的特殊性,在总体策略上掌握好斗争与谈判的最佳平衡点,能够综合运用各种底层思维,在个案中有一定的创造性表现,能够根据案件的变化动态调整辩护策略,并在有效策略下系统安排好各种措施。辩护律师应当特别注重程序辩护的基础价值,不仅要注重程序内辩护,也要注重程序外辩护,既要做好庭上辩护,也要处理好庭下的全流程辩护。
结语:杨红伟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历程,深刻诠释了在复杂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如何通过坚忍不拔冲破程序壁垒,如何敏锐洞察证据体系的核心缺陷,如何以专业化、实质化、体系化的思维破解困局。面对以亲情为工具的精神刑讯,面对核心客观证据的缺失,杨红伟律师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通过程序与实体的双重进攻,最终推动司法机关在“疑罪从无”的原则下作出了“实报实销”的务实裁决。这起案件不仅是个案的成功,也是对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刑事辩护理念与方法一次有力的实践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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