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用工中,“工资已包含加班费” 的约定十分常见,尤其在互联网、制造、服务等加班密集型行业。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这种 “打包约定” 能简化薪酬管理,而劳动者往往困惑于此类条款是否有效、能否再主张加班费。本文将从合法性认定、实务风险点、双方应对策略三方面展开详细解析,为企业合规用工与劳动者维权提供专业指引。
一、核心结论:约定不必然违法,但需满足三大刚性条件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并非当然无效,但其合法性需严格遵循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 “约定明确性、薪酬合规性、工时合法性” 三个维度进行实质审查,缺一不可。
(一)合法性认定的三大核心条件
约定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合同需单独列明 “工资包含加班费”,且清晰载明加班时长、加班类型(工作日延长 / 休息日 / 法定节假日)及计算方式,避免 “加班工资包干”“工资含加班费” 等模糊表述。例如需明确 “月工资 8000 元,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000 元 + 工作日延时加班 20 小时加班费 1500 元 + 休息日加班 8 小时加班费 1500 元”,通过加粗、单独条款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知晓并认可。
折算后时薪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司法审查的绝对底线。计算公式为:时薪 = 约定工资 ÷(21.75 天 ×8 小时 + 平时加班小时数 ×150%+ 休息日加班小时数 ×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数 ×300%)。若折算结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无效。如重庆某公司约定月工资 2300 元(含加班费),而 2025 年当地最低工资为 2330 元 / 月,即使未超时加班,该约定也因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被认定无效。
加班时长符合法定上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 36 小时。若实际加班时长超出约定范围或法定上限,超出部分的加班费约定无效,用人单位需另行支付。如某快递公司约定 “工作时间早 9 时至晚 9 时,每周工作 6 天”,每月加班远超 36 小时,该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关键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支付标准(150%、200%、30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需 “另行” 支付,不得通过约定抵扣。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加班费的约定不得突破该底线。
(三)司法判例主流观点
有效判例:在(2023)冀 0591 民初 1993 号案中,劳动合同明确 “工资含每周 8 小时加班工资”,折算时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且实际加班未超法定上限,法院认定约定有效。
无效判例:在(2023)京 01 民终 5255 号案中,仅约定 “加班工资包干”,未明确加班时长及计算方式,法院以 “约定不明” 判令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加班费。
二、实务操作常见问题及风险解析
(一)用人单位常见违法情形
1、笼统约定 “工资含加班费”
没有列明具体明细,仅在合同中写 “月工资 6000 元含加班费”,未拆分正常工资与加班费构成,未明确对应加班时长。此类约定因 “约定不明”,在争议中几乎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需补足加班费差额。
2、拆分工资结构压低加班费基数
例如:将工资拆分为 “基本工资 2500 元 + 绩效奖金 3500 元”,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法院通常会以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基数核算加班费,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3、特殊工时制未审批却约定包含加班费
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未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即便约定工资含加班费,也可能被认定违法,需按标准工时制重新核算加班费。
4、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足额支付
虽然约定了工资包含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单位未按 300% 标准另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需在正常工资外 “另行” 支付,该部分约定无效。
(二)劳动者常见认知误区
1、认为 “签字即生效” ,放弃维权
有的劳动者误以为只要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不能再主张加班费。实际上,若约定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或法定加班费标准,属于无效,即使签字仍可要求补足差额。
2、忽视证据留存导致维权困难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未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条、加班通知等证据,或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证据,导致仲裁或诉讼败诉。例如:(2023)粤 01 民终 22799 号案件中,劳动者因未提供有效加班证据,诉求被驳回。
3、不清楚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规定
有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无加班费。需注意,部分省市(如深圳)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仍需支付 300% 工资,具体需参照地方规定。
三、法律建议:
(一)用人单位合规操作建议
1、精细化设计合同条款
在劳动合同中单独设立 “薪酬构成与加班费” 条款,明确: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预计加班时长(如 “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
(3)加班费计算方式(如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资 150% 计算”);
(4)注明 “实际加班超出约定时长的,按法定标准另行支付加班费”。
2、定期开展合规自查
每月按法定公式折算时薪,确保给员工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对实际加班时长与约定是否一致,超出部分须及时补足加班费;工资条需列明正常工资、加班费明细,由劳动者签收确认并留存。
3、规范特殊工时制审批管理
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将审批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明确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待遇,避免因地方规定差异引发争议。
4、完善证据留存体系
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电子考勤需劳动者确认),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加班审批单等资料至少 2 年;避免要求劳动者签订 “自愿放弃加班费” 协议,此类协议因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无效。
(二)劳动者维权实操策略
1、签约前审慎审查劳动合同条款
重点关注工资构成是否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否不低于最低工资、加班时长是否合理;对模糊条款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说明,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2、留存完整的证据链条
(1)加班事实证据:考勤记录(打卡截图、纸质考勤)、加班通知(微信、邮件、书面通知)、工作成果(加班完成的报告、文件);
(2)工资证据: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薪酬确认单;
(3)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纳记录。
3、合理选择维权路径
(1)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要求补足加班费差额;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整改;
(3)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差额及经济补偿(若因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
(4)注意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离职后需在1年内提出。
4、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须就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如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单位不提供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总之,“工资包含加班费” 的约定并非用人单位 “一劳永逸” 的避责工具,也不是劳动者维权的 “拦路虎”。用人单位应在用工自主权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之间寻求平衡,通过明确约定、合规核算、证据留存规避风险;劳动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审慎签约、留存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
![]()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