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一场由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选择找人“顶包”而非立即救人。一通操作后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顶包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月6日,南京江宁开发区法院公布一起案件,“顶包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7月,王某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行驶过程中因查看微信消息,分心驾驶,导致操作车辆有偏差,车子直接压过道路中间的黄虚线,迎面撞上了骑着电动三轮车的周阿姨。
73岁的周阿姨连人带车被撞翻,受伤严重。可肇事者王某第一反应不是看周阿姨的伤势,也不是打120或110,而是掏出手机给朋友孔某打了电话:我酒驾撞人了,你快来现场帮我顶一下,就说车是你开的!
孔某赶来后,二人趁着没人注意,对现场进行调整,伪造了“是孔某开车”的假象后,方才电话呼叫救护车和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王某谎称自己是乘客,全程在车里睡觉,啥也不知道;孔某则“老实”承认是自己开车分神出了事故。可纸包不住火,经警方调查,很快查明了二人串通顶包的事实。交管部门对该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故造成周阿姨左腿被截肢、身体一处构成六级伤残、一处构成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仅产生的医疗费即近20万元,各项损失合计达60余万元。周阿姨将肇事者王某、顶包人孔某以及保险公司均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除保险赔偿外,要求王某、孔某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顶包人孔某承担事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顶包”的行为对于伤者周阿姨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没有因果关系。
孔某和王某串通顶包、伪造现场,耽误了周阿姨的最佳救治时间,致使周阿姨伤情更加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孔某需要对“因耽误救治导致损害扩大”部分负责,和王某一起连带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周阿姨支付赔偿款20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40余万元,由被告王某赔偿;被告孔某因共同侵权在6万余元范围内与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顶包人”的顶包行为,除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外,亦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串通顶包的过程,耽误受害人的宝贵救治时间,是置他人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的恶劣行为,“顶包人”并非对事故发生本身不存在过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顶包”行为切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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