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北的赵大山, 其土地所在的区域涉及某高速铁路(B 段)项目,可当他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征地细节时,得到的却是 “涉密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 的答复。一边是关乎自身权益的征地信息,一边是政府看似 “合规” 的拒绝,赵大山陷入了维权困境。最终,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的帮助下,这场围绕 “知情权” 的博弈才迎来转机。(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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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事情还要从2025年说起,来自湖北的赵大山委托文品良律师通过邮政EMS,于5月7日向A市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公开七项与 某高速铁路(B 段)相关的信息,核心诉求集中在两点:一是项目的 “征收土地公告(预公告)”,二是 “上级政府征地批复”—— 这两项直接关系到征地的合法性与赵大山的补偿权益,也是影响本案法律判断的重要事实。
两个月后,A市政府的答复书下来了。答复书对赵大山的申请做了 “拆分回应”:
•第三至七项信息(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红线图、评估报告等)要么已在官网公开,要么直接提供了复印件,看似 “合规”;
•可最关键的前两项,却给出了 “无法公开” 的理由:第一项称 “征收土地公告因报批未完成不存在”,仅告知 “可向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进度”;第二项则直接以 “属于国家秘密” 为由,拒绝公开上级征地批复。
赵大山不服该答复书中的相关内容。在文品良律师的协助下,赵大山正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A市政府答复书中的前两项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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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焦点: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一、二项申请内容所作的答复是否合法?
文品良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代理思路聚焦于 “行政机关答复的法定要件”—— 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 “想当然”。在提交给复议机关的代理意见中,文律师从两点直击核心争议:
1.“国家秘密” 的认定不能 “空口无凭”: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二项内容称上级政府征地批复为国家秘密,未提供证据和具体密级。根据相关法律,国家秘密的确定应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2.信息不存在” 的答复需 “充分告知”: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一项内容称“征收土地公告因项目正在履行征地报批手续故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程序的重要环节,其生成具有法定性和必然性。被申请人未说明信息的具体生成时间和获取途径,答复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合理性。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结果:证据不足的 “涉密认定” 被撤销
2025年10月23日,XX 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出了清晰裁判。
复议机关首先认可了 A 市政府对第三至七项信息的答复 —— 认为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 “已主动公开的告知路径,可公开的提供材料”,这部分答复合法有效。
针对核心争议的前两项,复议机关认为:
- 关于征收土地公告:复议机关认为,现有证据(A 市铁路建设服务中心的说明)显示项目确在等待国务院批复,尚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而征收土地公告的生成以 “收到批准文件” 为法定前提,故 A 市政府答复 “信息不存在” 并告知 “向 A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进度”,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答复予以维持。
- 关于上级政府征地批复:复议机关直指 A 市政府的 “证据缺陷”——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A 市政府主张 “涉密”,却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任何 “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涉密鉴定材料”,无法证明该批复确属国家秘密。因此,A 市政府以 “涉密” 为由不予公开的答复,“证据不足,缺乏法定依据”。
最终,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两项决定:
1.撤销 A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 “上级政府征地批复属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的答复;
2.责令A市政府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针对赵大山申请的 “上级政府征地批复” 重新作出答复。
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我们常常会遇到对方以“涉及国家机密”、“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或者不给予书面答复,影响提起后续法律程序。此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意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无法公开的内容,针对行政机关不合法的答复行为及时提起诉讼,以免延误程序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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