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县、自治县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机构:
《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加快推进诚信自贸港建设的重点举措》已经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优化营商环境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5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加快推进
诚信自贸港建设的重点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诚信自贸港建设,让信用成为市场经济的“硬通货”,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重点举措。
一、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发挥政务诚信引领示范作用
1.深化政务诚信评价。修订政务诚信评价办法,优化指标体系,对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开展政务诚信年度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2.强化政府诚信履约。出台政府合同诚信履约监测办法,建立合同诚信履约监测系统,加强与“监督一张网”平台、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对接联动,强化合同履约。开展涉企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和“新官不理旧账”集中整治。
3.加强政务失信管理。制定政务失信管理办法,对政府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失信行为开展认定,纳入信用记录,在信用修复前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
4.推进事业单位信用管理。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提升诚信自律水平。
5.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与教育。在公务员招录遴选调任聘任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审核招录人员社会信用记录。将诚信内容纳入教育、培训、学习等活动中,提升公职人员诚信素养。
(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
6.指导服务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研究制定合规经营指导服务法规制度。分行业分领域开展培训和服务,指导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
7.健全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评价体系。推进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用好评价结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统一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国家未制定统一标准但地方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实施信用监管的行业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公共管理机构(注: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公共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鼓励公共管理机构、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依据经营主体提供的信用信息为经营主体增信。
8.强化国有企业诚信建设。推动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ESG理念、主动披露ESG报告。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及时支付相关款项。鼓励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披露企业信用状况。
(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9.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10.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制定信用法规标准。支持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对成员进行规则约束。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
(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
11.实施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研究制定自然人信用信息管理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管理。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旅文、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平台经济、住房租赁等领域从业人员,以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2.完善自然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金椰分”管理制度,将“金椰分”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公用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激励政策的参考。积极构建自然人消费“无押金”信用生态,支持市县建设“无押金城市”。探索“金椰分”与市场个人信用分互通互认。
(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
13.深化司法公信建设。依法加大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坚持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尺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减少司法财产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到位率。加强司法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
14.优化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前提下,优化失信惩戒措施,为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二、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一)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
15.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记录。实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在国家基础目录上建立海南省补充目录。公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目录和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归集数据。根据需求按规定开展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加强省市平台信息回流。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评估。
16.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信用记录。涉及失信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部门统一认定标准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在基础数据中予以标识。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17.建立经营主体自主申报渠道。以“信用中国(海南)”、“海易办”等平台为入口建立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自主申报通道,经营主体在承诺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自愿提供财务、经营业绩、合同履约等信息,完善其信用记录。
(二)规范信用信息公示
18.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海南)”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公示信息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公共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海易办”“信用中国(海南)”、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9.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同步机制。对已经在“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我省地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20.严格失信信息公示期。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者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
21.探索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程序成为公共信用领域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数据资源治理、开发,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在旅游消费、现代产业体系、医疗、金融等领域合作先行,形成一批带动性强的数据要素应用场景。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
22.建立信用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协同机制,共同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联动。推动建立琼粤桂反走私领域信用协同机制。加强与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的信用合作。推动“金椰分”与更多地区互认互通和场景应用。
(四)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23.严格落实信用信息安全责任。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24.健全信用信息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理机制。完善省市信用平台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全量信用信息备份。开展“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安全监测。
三、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强化守信行为激励
25.加快构建信用激励政策环境。鼓励公共管理机构为守信主体在行政审批、监管执法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出台更多便利和优惠措施。深化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定期公布和迭代全省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研究探索将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作为首违免罚、轻微违法免罚等执法裁量的重要考量因素。
26.鼓励实施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基于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能力,在金融服务、公用事业、生活消费、商业合作、会员增值服务等方面自主创新,推出多元化、个性化的守信激励措施与服务。
(二)规范开展失信惩戒
27.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惩戒措施清单化管理,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实施国家清单和我省补充清单外的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确保过惩相当。
28.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既有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基础上,重点在招投标、教育、医疗医药医保、生态环保、交通运输等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强化重点领域失信惩戒。
29.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招录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三)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30.加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指导。建立“三书同达”模式,各单位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要同步送达信用修复提示书和合规建设提示书,引导失信主体主动修复、合规经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修复辅导。在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供线下信用修复服务,帮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
31.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失信主体达到修复条件申请信用修复时,仅需提供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32.及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失信主体完成信用修复的,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停止共享、公示相对应的失信信息,停止施行失信惩戒措施,按规定更新信用评价结果。
33.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
34.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经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加强对征信机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一)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35.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修订《海南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36.积极拓展信用监管覆盖范围。原则上除国家规定不宜实施信用监管外的领域或者监管对象较少的领域外,均应当实施信用监管,定期迭代已经实施信用监管事项、计划实施信用监管事项和暂不实施信用监管事项三张清单。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市县、园区先行先试信用监管。
(二)构建“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机制
37.开展“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综合评价。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迭代“二线口岸”通关信用便利化操作规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主体和个人“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综合评价。
38.深化“二线口岸”通关信用分类结果应用。依据“二线口岸”通关信用分类结果,在通关等环节采取差异化监管服务措施,确保通行“高效便利、安全有序”。推动在“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后续监管,加工增值企业、免税购物个人风险防控,以及“零关税”专用账册核查等场景,依据通关信用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激励或者管理措施。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用“二线口岸”通关信用分类结果强化行业信用管理。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使用“二线口岸”通关信用分类结果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
(三)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
39.鼓励信用主体主动承诺。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承诺管理办法》,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鼓励信用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化、格式化承诺书模板,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
40.强化信用承诺应用。深化信用承诺在行政审批中的应用,持续加大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含承诺即入)、信用免审、跨区互认、审批提速等行政审批改革力度,推出更多便利措施。在政务服务、证明事项、信用修复、行业监管等领域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强化批后核查监管。
(四)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
41.广泛使用信用报告。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积极拓展企业信用报告适用范围,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或者直接应用信用信息。
42.深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按照“应替尽替”原则,将涉及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逐步探索将自然人纳入专项信用报告出具范围。
43.鼓励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信用报告。鼓励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鼓励征信机构向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征信报告。
(五)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
44.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设海南省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优化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推广“信用+”乡村治理模式,通过村规民约提升自律自治能力。深化“信用村”“信用户”建设,提升涉农融资便利化水平。
45.推动信用园区(社区、街区)建设。支持各市县将信用深度融入园区运营、社区治理和街区发展,建设信用园区、信用社区、信用街区。制定信用园区、信用社区、信用街区建设标准。推进“信用矫正”监管帮扶新模式,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基层创新实践。
(六)创建便民惠企信用应用场景
46.打造自贸港标志性信用应用场景。按照“一市县一特色,一厅局一精品”原则,打造一批自贸港标志性信用应用场景。深化信用与政务服务融合改革,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迭代升级“放心消费在海南”,推动放心消费全行业、全区域覆盖。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助力热带高效农业快速发展。在条件成熟、风险可控领域,依托“海易兑”系统,积极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政策实现“免申即享”。迭代边检海港“信用+智慧”管理,大力提升出入境便利化水平和通关体验感。实施离岸贸易、跨境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信用管理,促进自贸港新业态健康发展。
47.持续创建更多特色信用应用场景。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服务“4532”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完善基层治理等方面,大力推进信用应用场景创建。完善经验交流推进机制,加速信用应用场景的创新孵化与复制推广。
(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规制度
48.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实施效果评估。围绕诚信海南建设“4231”框架体系,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专项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行业领域信用立法工作,进一步丰富信用法规框架。
49.开展信用政策评估和清理。各单位在制定涉及信用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将防止信用措施泛化滥用作为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信用政策文件清理,及时修改、废止政策文件中法定依据不充足或者不宜继续适用的规定。
五、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一)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50.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出台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措施,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高校建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学科,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信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育信用管理师等专业人才。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探索建立信用服务业发展产业园。
51.提升信用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围绕“4532”现代化产业体系,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为经营主体提供定制化的信用服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新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
(二)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
52.持续优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建立金融信贷专题数据库。推进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与金融机构系统直连和联合建模,开发特色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平台运营。
53.增强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积极推动应急续贷资金池应用。对通过“信易贷”平台申请1000万元(含)以内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且获批的省内中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实际贷款额度1%的贴息支持。支持市县设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者信用保证基金,安排资金用于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和信用贷款贴息。建立常态化政银企对接机制和融资服务机制。
54.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资信良好经营主体优先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的经营主体提高信用贷款等产品的比重,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将经营主体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流信用信息、资信信息等作为授信的重要依据。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55.积极发展信用交易。在交易市场中积极推动商业信用报告应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新型信用服务业态,支持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积极发展信用消费。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
56.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依托省信用平台依法依规与平台企业共享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鼓励在平台显著位置依法依规公示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根据经营者的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支持平台间建立失信联合约束制度。
57.强化平台经济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的信用监管,对存在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自媒体、MCN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推动信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58.充分发挥信用支持跨境投资作用。研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推动省内征信机构与国际征信机构加强合作,实现与东南亚等地区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探索对国际知名、信用优良的外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极简登记”准入模式。
59.发展新型国际贸易信用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为离岸贸易、跨境电商、保税维修、保税维修再制造、数字贸易等新业态提供信用验证、保险保理、交易担保、跨境结算风险评估等专业化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60.推动信用数据跨境流动。依法依规推进信用数据跨境流动,不断拓展跨境征信数据字段,持续指导、支持企业做好信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保护认证等工作。加强海南省国际数据综合服务中心运营工作,挖掘一批信用数据跨境应用场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各单位要对照各项重点举措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清单化、项目化压茬推进工作落实落地,强化高位推动、上下协同,形成强大合力。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任务督办,按年度分解工作任务;涉及重大、复杂问题,要及时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
(二)加强信息系统保障。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要持续完善省信用平台功能,建设覆盖各类主体的公共信用数据库和业务主体库,支撑信用业务开展。除地级市外,原则上各市县应当统一使用省信用平台开展业务,不得新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支持市县依托省信用平台开发特色应用。省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支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省信用平台现有功能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和应用。
(三)加强信用建设整体谋划。深化“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研究,强化战略性、前瞻性和整体性谋划思考,强化引领性和撬动性强的举措,着力构建公共信用与市场信用融合发展、国内信用与国际征信相互衔接的自贸港特色信用体系,努力打造信用服务机构集聚地和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新高地,创建自贸港全域信用示范区,不断擦亮“诚信自贸港”金字招牌。
(四)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深化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强化信用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报道诚信典型和信用应用亮点做法,宣传“诚信自贸港”建设成效。围绕“海南放心游”等品牌,打造自贸港专属的诚信文化宣传IP。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信用交通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特色活动,组织诚信文化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全力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开展“诚信之星”“诚信模范”等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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