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
近年来,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在校大中专学生涉案比例逐渐升高。如何引导这一充满活力的群体远离犯罪,实现法治宣传与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重要方向。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在校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这一课题提供了生动实践样本。
案情回顾:大学生误入“跑分”陷阱,普法讲座成“及时雨”
涉案学生小宇(化名),是某高校的一名在读生。2023年4月,他在网上看到一则“兼职”信息,内容是提供银行卡号协助“跑分”就能轻松赚钱。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小宇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1个支付宝账户,共计7个支付结算账户提供给对方,用于资金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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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这些账户累计流入不明资金3.6万余元,其中还包含两名受害人被诈骗的5600余元。巧合的是,就在同一时期,华龙区检察院的检察干警走进小宇所在学校,开展了一场主题为《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普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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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讲座后,小宇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内心十分不安。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他主动向老师说明了情况,并在老师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尽管小宇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自身也没有收入来源,但他仍积极筹措资金,退出了非法获利2000元。2024年4月,公安机关以小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案件移送华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多管齐下,兼顾法律与教育
(一)普法办案相结合,及时阻断犯罪进程
“网络诈骗、两卡犯罪、跑分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高校频发,大学生群体已成为此类案件的高发人群。为提升高校学生的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华龙区检察院主动走进校园开展普法讲座,用近年来办理的青少年、在校大学生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改编成法治小故事,以案释法,引导学生们不参骗、不助骗、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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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宇一案中,这场普法讲座犹如“及时雨”,让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小宇及时醒悟,避免了其犯罪数额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小宇仅因出租个人支付结算账户数量达到立案标准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二)教育感化并重,引导主动退赃
办案过程中,华龙区检察院始终注重对小宇的教育感化。承办检察官亲自与小宇沟通,寄语他要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以此次案件为深刻教训;要心怀正义,敢于同非正义行为作斗争;更要以身作则,成为身边人的法治宣传者。同时,办案人员反复向小宇强调:“要通过合法劳动获得报酬,不能通过非法活动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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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番话不仅是法律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的指引。在检察官的教育引导下,小宇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即便经济困难,也主动退出了全部非法获利,展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三)员额检察官主持听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为确保案件办理的公开、公平、公正,2024年4月,华龙区检察院由员额检察官主持,召开了针对小宇一案的公开听证会。此次听证会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小宇所在学校的副校长、班主任作为旁听人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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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办案人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听证员们结合案件情况,再次对小宇进行了现场法治教育,同时充分讨论后,同意检察机关对小宇作出不起诉决定。学校副校长也在听证会上表示,未来将定期开展多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杜绝此类案件在校园内再次发生。
(四)践行宽严相济,推动行刑反向衔接
华龙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此前有与小宇类似参与 “跑分”、但涉案数额更少的在校学生,已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准确适用法律,体现公平原则,办案部门依据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该条款对非法出售、出租“两卡”行为的处罚规定更为明确),以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的暂行规定》,将小宇的案件线索移交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建议对小宇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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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多方协作筑防线,法治教育护成长
(一)检校联动,从源头减少校园犯罪
本案中,华龙区检察院通过“普法宣传进校园”的方式,搭建起检校合作的桥梁。这种以案释法的宣传模式,不仅让在校学生直观了解到电信网络犯罪的危害,更对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帮助像小宇这样正在实施违法活动的学生“悬崖勒马”。同时,在办案中加强与学校的协作,打破了“案件来了才办理,办结就结束”的单一模式,形成了多方治理的合力,从源头上减少了在校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发生。
(二)精准适用法律,实现行刑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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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的涉案学生,华龙区检察院并未“一放了之”,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这一做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确保违法者承担相应责任,又兼顾了对在校学生的教育挽救,避免因一次轻微违法犯罪影响其未来人生道路,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或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确保对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结合本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相关规定。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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