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网 牡丹江教育局 哈尔滨本地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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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周四)至3日(周六)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周日)上班。
二、春节:2月15日(农历腊月二十八、周日)至23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一)放假调休,共9天。2月14日(周六)、2月28日(周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周六)至6日(周一)放假,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周五)至5日(周二)放假调休,共5天。5月9日(周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19日(周五)至21日(周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节:9月25日(周五)至27日(周日)放假,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周四)至7日(周三)放假调休,共7天。9月20日(周日)、10月10日(周六)上班。
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推动错峰出行。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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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25-2026学年度校历
一起来看
《黑龙江2025-2026学年度校历》
一、学期安排
第一学期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秋季学期统一于2025年9月1日开学、2026年1月15日结束,全学期教学时间共19.5周,寒假从2026年1月16日开始、2月28日结束。
全省普通高中秋季学期统一于2025年8月21日开学、2026年1月21日结束,全学期教学时间及社会实践共21周,寒假从2026年1月22日开始、2月28日结束。
第二学期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春季学期统一于2026年3月2日开学(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3月1日返校)、7月15日结束,全学期教学时间共19.5周,暑假从7月16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全省普通高中春季学期统一于2026年3月2日开学(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3月1日返校)、7月17日结束,全学期教学时间共20周,暑假从7月18日开始、8月20日结束。
二、教学时间安排
义务教育学校每学年教学时间共39周。一至八年级新授课时间35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九年级新授课时间33周,第一学期复习考试时间1周,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3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学校机动时间可用于集中安排劳动、科技文体活动等。
普通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
三、其他要求
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等考试期间凡安排考试试场学校的教学时间调整,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各中小学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安排学期期末考试后的学校活动。
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等考试期间凡安排考试试场学校的教学时间调整,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各中小学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安排学期期末考试后的学校活动。
各中小学执行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儿童节及青年节实行放假或组织集体的节日庆祝活动。学期中如遇部分节假日调整的,由各学校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年度部分节假日安排执行,学校不得擅自放假或调整假日。
学期期间,因极端天气或空气重污染引发的停课事宜,统一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01
黑龙江省中小学 2025-2026学年度第一学期校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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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黑龙江省中小学 2025-2026学年度第二学期校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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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https://jyj.mdj.gov.cn/mdjsjyj/c100528/202507/c03_1011176.shtml
除了每天期待着法定节假日
别忘了咱们打工人还有年休假哦
年休假能休多少天?
新入职能休年休假吗?
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新入职员工有没有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或年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注: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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