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不少申请人会陷入 “追求吸睛却触碰红线” 的误区,“带有欺骗性” 便是《商标法》明确禁止的注册情形。这类商标不仅无法获得核准,还可能浪费申请时间与成本,了解其背后的逻辑的和认定标准,对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
法律红线:《商标法》的明确禁止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这一 “绝对禁止条款” 并非主观判断,而是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立法本意 —— 避免消费者因误导性标志作出错误消费决策,同时保障商标 “指示商品来源” 的核心功能不受干扰。
从司法实践来看,2018 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涉及该条款的案件就达 240 件,在《商标法》绝对条款适用中占比颇高,足见其在商标审查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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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典型:欺骗性商标的常见情形
司法实践中,“带有欺骗性” 的商标主要集中在三个核心场景,每类都有明确的裁判标准:
1. 质量误认型:夸大宣传超出事实
这类商标对商品品质作出绝对化或不符合实际的描述,易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例如 “100% 纯净新西兰” 作为非集体商标、非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因缺乏使用约束条件,易使公众误信其服务具备 “100% 纯净” 的特质;而 “THE FINEST TEA OF THE WORLD(世界上最好的茶)” 这类表述,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是顶级品质,进而影响消费选择,均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
2. 成分误认型:虚假标注核心原料
商品功能与原料成分密切相关,若商标中包含的原料描述与实际不符,便可能构成欺骗。在 “劲牌虫草劲” 商标驳回复审案中,“虫草” 作为冬虫夏草的简称,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为名贵药材,而其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中并未实际含有该成分,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原料特点产生误认,最终被驳回注册。
3. 提供者误认型:攀附知名主体误导公众
部分商标包含知名人物姓名、组织名称等要素,却与该主体无任何授权或关联,试图借助他人知名度获利。最典型的便是乔丹体育 “乔丹” 系列商标案,因 “乔丹” 与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相关公众看到 “乔丹儿童”“乔丹体育” 等商标时,易误认为商品提供者与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联系,对商品品质和背景产生误判,最终被认定为具有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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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判断:并非所有夸张都算 “欺骗”
很多申请人会疑惑,商标中带有 “大王”“超级” 等夸张词汇,是否会被认定为欺骗性?其实,司法判断有明确边界:
核心看 “是否引发误认”:若标志虽有夸张成分,但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不足以产生误解,比如 “永和大王” 的 “大王” 二字,不会让消费者对豆浆、饮料的质量或功能产生误判,通常不认定为带有欺骗性。
结合商品类别判断:同一标志在不同商品上的认定结果可能不同。例如 “酵素” 用在 “酵母粉” 上符合公众认知,但若用在 “饮料” 上,就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含有酵素成分,进而被认定为欺骗性。
以 “相关公众普遍认知” 为标准:判断时立足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生活经验,而非专业人士视角,避免因小众认知导致判断偏差。
值得注意的是,“带有欺骗性” 条款的适用不依赖实际使用中的误认事实,而是基于对可能引发误认的预判。即便申请人声称使用中未产生误导,只要标志本身存在欺骗性风险,就会被驳回注册,这是为了提前规制潜在的市场乱象。
注册提醒:避开欺骗性陷阱的核心原则
商标注册的核心是 “真实合规 + 区分来源”,想要避开欺骗性陷阱,需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不夸大商品质量、成分、性能等核心特点,避免使用 “最顶级”“100% 纯” 等绝对化表述;二是不攀附知名人物、组织或地理标志,除非获得明确授权;三是结合商品实际属性设计标志,确保标志内容与商品类别、特性相符。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注册前充分了解法律红线,才能提高核准概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对商标是否存在欺骗性存疑,建议提前咨询专业知识产权机构,通过合规设计守护品牌发展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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