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非全日制用工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网友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之间能否约定试用期?
周燕萍律师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当今灵活就业日益普及的背景下,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因其时间灵活、用工成本较低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劳动者的青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期限,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条款。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无权设置任何形式的试用期。试用期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给予劳资双方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期间,通常适用于较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非全日制用工本身具有临时性、灵活性强的特点,劳动者往往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也可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种用工形式本身已经具备了"试用"的特性,再设置试用期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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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萍律师补充: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周燕萍律师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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