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该劳动者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网友咨询:
竞业限制纠纷中,如何认定竞争关系?
肖攀律师解答:
竞争关系的认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经营范围、服务对象、产品功能、市场定位等多重因素。
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判断竞争关系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那么在实际运营中,它们很可能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而构成竞争关系。除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外,法院还会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产品受众是否重合,如果新单位与原单位在这些方面存在重合,法院也会认定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还会从市场角度进行判断,即通过所处行业及所在地域两个维度来判断市场是否重合,如果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市场重合,法院也会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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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攀律师补充: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双方若在协议中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若既无有效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若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予以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前述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肖攀律师
中山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具深厚法学理论和丰富实务经验,办案高效务实,笃守信用。专注于公司、房地产、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熟悉风险预估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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