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名字很正常,没有歧视,所以拒绝你的改名申请。”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一位叫“丽春”的成年女子,因为不喜欢自己这个名字,因为这个名字给她带来很大的心理困扰,先后四次去当地派出所,两次提交正式申请,要求变更姓名,但都被当地的公安机关以名字无歧视为理由驳回。
此事件在网络舆论发酵以后,当地又有了新的进展,当地相关部门又要求这女子提交医院开具的精神证明。
被改名字的女子叫丽春,称自己这个名字给她带来很大的心理困扰。然后这公安机关要求这名叫丽春的女子提供“给她真正造成精神伤害”的证明,才会批准考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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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丽春这名字没有给这女子带来困扰和其他的不方便。女子不可能无缘无故去改名字,改了名字以后,给她也会造成很多的不方便,她所有的实名信息都要去变更,一个部门,一个机构的去跑,想想都烦。
只有到了不得已的时候才会这样做吧,要不然是吃饱了没吃撑吗?
为什么觉得“丽春”这名字不好,我觉得有以下几点的原因。
金庸武侠小说《鹿鼎记》中有一个虚构的清代扬州妓院,也就是那个韦春花从业场所及其儿子韦小宝的成长地点,在小说中被称作“丽春楼”。
后来,“丽春院”就成为了艺妓歌女的居住或者妓院的通称,反正就是妓院的一个标签。
还有就是“丽春”和节气“立春”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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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女子肯定是因为第一个原因,因为“丽春院”太具有标签了。
成年人到底好不好改名字,肯定可以的,根据《民典法》第一千零二条规定,当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成年人改名不需要父母同意,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改名字的条件是需要明确表达改名字的意愿,理由要充分,比如名字的谐音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是有不常用的文字。
四川广元这名“丽春”的女子提出改名字的申请后,当地公安局作出驳回的依据是:2018年的时候,四川省公安厅印发了《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其中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只有在该规程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我搜了一下这个《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程的改名要求》,具体要求是这样的: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可以改名;依法被收养的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可以改名;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可以改变;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可以改;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丽春”女子可以直接告诉派出所这个名字不合适自己,因为“丽春”这两个字有违背公序良俗,然后再把这其中的原因解释给对方听,看对方会不会同意。
如果当地的户籍部门还是不同意,这说明他们的工作方式也是比较死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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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从法律上来讲,民典法是大于地方的规则,四川省公安厅是在2018年印发的这个规则,这个规则当时也是试行的规则,这“试行”怎么需要那么长的时间,如果可以“转正”,这规则为什么不“转正”呢,是不是忘了啊!
国家的法律文件不如部门的红头文件吗?
上位法不如下位法吗?
有网友说,这种事情本质上就是和证明“我妈是我妈”一样的。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需要努力,特别是一些三四五线城市。
正常情况下谁愿意去改名?你以为改个名字就可以改变你身份了吗?你改了名字,你的身份证号码还是不变的,改了名字以后也很烦的,你所有的证件都要去改动和变更,谁没事吃饱了做这个事情。
只有到了不得已的时候才会去改名字,像我们用手机号码一样,正常用着谁也不想去换手机号码,虽然换个手机号码也很简单。但换了手机号码以后,我们的银行卡和相关的社交账号都要去变更手机号,其实很多人都一直不换手机号的原因,真的太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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