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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租来的牛,竟能两次抵押给同一家银行,成功骗贷900万元。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刑事裁定书,揭穿了一起令人瞠目的“租牛骗贷”案。主犯刘某权通过“租牛-抵押-再租牛”的循环骗贷方式,从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和吉林银行长春公主岭支公司骗贷超过1480万元。
案件暴露出了银行在贷前调查、抵押物核验、贷后资金监控等环节的全面失守。更令人担忧的是,银行内部人员涉嫌收受“好处费”为骗贷行为“开绿灯”。
“空手套白狼”的骗贷套路
在这起精心设计的骗贷案中,主犯刘某权仅有初中文化,却成功地利用银行风控漏洞,导演了一场超过千万元的骗贷大案。
案件始于2022年6月,当时刘某权因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找到朋友李某帮忙。李某随后联系了有前科的徐某和任某东,让他们充当“顶名”借款人。
刘某权从“鲍某”处租来297头活体牛作为抵押物,以任某东的名义向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申请贷款。令人诧异的是,银行未核实牛的产权归属,便发放了400万元贷款。
贷款到手后,刘某权并未将资金用于约定的农业生产,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租牛。
仅仅两个月后的2022年8月,刘某权故技重施,用第一笔贷款中的资金去内蒙古等地租来更多的牛,再次以任某东的名义在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贷款500万元。
在成功从华兴村镇银行骗贷900万元后,刘某权并未收手,而是将目标转向了规模更大的吉林银行。
2022年12月,刘某权以徐某名义,使用虚假的购牛合同和活体牛作为抵押物,在吉林银行贷款300万元。
令人不解的是,在前述贷款未还的情况下,2023年11月,刘某权又以其子的名义,使用同样的手法再次从吉林银行骗贷280万元。
这些贷款发放后,大部分被刘某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他甚至将作为抵押物的牛私自出售,导致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
案发前,刘某权仅向华兴村镇银行归还利息约72.25万元,尚有827.75万元未归还;向吉林银行归还利息约10.06万元,尚有489.94万元未归还。
内外勾结的“绿色通道”
案件的调查过程揭示了更令人担忧的问题——银行内部人员可能收受好处费,为骗贷行为打开方便之门。
裁定书明确提到,在2022年4月,刘某权帮助朋友郭某山办理吉林银行650万元贷款期间,“还负责帮助郭某山联系银行办理手续、给银行工作人员好处费”。
这种内外勾结的行为,使得一系列明显存在问题的贷款申请顺利通过审批。
案件中,多笔贷款存在顶名贷款、虚假购牛合同等问题,却都能顺利通过审批,银行贷前调查显然存在走过场的问题。
此次“租牛骗贷”案得逞,暴露了银行在风险防控与管理环节存在的系统性漏洞。
在贷前调查环节,两家银行均未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权属。刘某权用于抵押的297头活体牛实为租赁所得,并非其或顶名人所有,而银行仅凭表面材料便认可了抵押物的有效性。
在资金流向监控方面,银行同样严重失职。刘某权多次将贷款转入私人账户用于还债,甚至用于新一轮租牛骗贷,银行却未触发“资金异常流转”预警。
贷后监管的失效同样明显。吉林银行在2023年4月的贷后检查中才发现某畜牧场抵押活牛缺少200头,此时距离贷款发放已近一年。
华兴村镇银行对刘某权“私自出售抵押物”的行为更是毫无察觉,直至贷款到期无法归还才发现抵押物早已被处置。
随着案件裁定,刘某权及其同伙也受到了法律严惩。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显示,刘某权因犯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同案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徐某、任某东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还判定,刘某权需向华兴村镇银行退赔违法所得827.75万元,向吉林银行退赔489.93万元。李某、任某东、徐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这起案件也为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业内专家指出,活体抵押贷款的模式本身并不存在问题,问题在于银行在风险防控与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因此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监管的缺失使得刘某权能够在近两年时间内,用同一批牛反复抵押,从一个“黑户”变身成为骗取千万贷款的金融欺诈高手。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我国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创新中的风控短板。
当金融活水渴望流向三农领域时,如何精准识别真需求与骗局,成为每一家金融机构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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