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上海杨浦区延吉二村31号楼居民因加装电梯起争执。居委会调解时,68岁的胡某忽然瘫倒猝死。家属索赔116万元。今年3月,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成某某夫妇赔偿胡某家属12万元。成某某上诉。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成某某已申请再审。(11月4日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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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下胡某猝死的事发经过。
所谓“争吵”,根据参与调解的吴警官的笔录,是胡某夫妇和成某某到居委会调解室后,胡某“以听不懂外地口音为由要求成某某讲上海话”;成某某则表示“自己是外地人,不会讲上海话”,只能讲普通话。随后“双方情绪突涨,相互指指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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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谁先出言不逊,发表地域性歧视言论强人所难,进行言语侮辱,激化矛盾的?不是一目了然的吗?
之后,所谓“肢体冲突”,根据胡某妻子徐某某笔录里的自认:“胡某就站起来抓住她的手叫她不要骂人,并冲过去用左手扣住她的脖子……”;这和吴警官的笔录——“胡某用手掐住了成某某的脖子,想把她往门外推,成某某则是用手胡乱的往胡某身上抓,并将胡某口罩摘下……之后我责令胡某坐到内侧的墙边,远离成某某,让徐某某坐在外侧能挡住胡某,避免其情绪再失控”,形成交叉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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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胡某骤然暴起掐脖子,成某某应激反应式作出挣扎反抗,何错之有?完全构成正当防卫。
正如《检察日报》新闻评论部原主任李曙明所说:掐脖子是种可能导致被掐者窒息甚至死亡的危险动作,手段明显过激;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成某某丈夫、64岁的马某某到场后,根据徐某某笔录里的自认:“期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根据吴警官的笔录:他只是单纯“开骂(谴责)是谁打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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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乎是每个男人面对女人挨打,每个丈夫面对妻子被掐脖时,再正常不过的反应,人之常情。换谁都是意难平!正如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难不成还不能谴责打女人,只准忍气吞声了?
即使忽略正当防卫因素,单纯以侵权责任损害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亦须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件全部具备,缺一不可,才能判赔。
那么,无论是成某某的回怼侮辱、反抗掐脖;还是马某某的谴责打女人,均属正当,何错之有?又有何违法侵权之处呢?再者,按吴警官笔录里的说法:“他们四人还是你一句我一句的据理力争”,“又过了十几分钟”,胡某突然瘫倒猝死;后来家属放弃尸检,具体死因不明,也压根无从建立起和成某某夫妇行为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不禁令人想起2017年“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电梯内劝阻他人吸烟无过错,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者不承担责任”——分文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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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禁令人想起2020年“67岁老人超市偷窃鸡蛋被拦猝死案”。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裁判:“谷某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超市员工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分文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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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都摈弃了“谁死伤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的庸俗司法,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弘扬了“以正对不正”的人间正气。
反观“被掐脖者还要赔偿12万”这一裁判,就实在是有和稀泥和开倒车之嫌。难不成,今后但凡女人被掐脖子、丈夫遇妻子被人打,就该得选择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逆来顺受保钱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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